30年,这些案件入选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一)

2023-03-07 13:56
上海

今年是浦东法院建院30周年,为全面回顾30年以来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各项工作成效,即日起,浦东法院官微将陆续推出“30年”系列专栏,通过审判、风采、传承、创新、奋进五个主题,打造属于全体浦法人的“30年”共同记忆。

本栏目“30年·金案”聚焦30年来浦东法院入选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它们不仅发挥着指导办案、类案参考、统一适用等多种作用,更凝聚着基层司法实践的智慧。本期主题:民商事案件,一起点击海报了解这7起案件吧!

01

阿某某诉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 由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孙黎、蔡东辉、姜纯兰

裁判要旨

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改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裁判说明

本案涉及两家航空公司的联程运输,典型之处在于,由于航班延误而使得航空法中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合理延误下承运人的义务范围、打折机票不得签转约定的解释、航班衔接等问题在同一案件中综合凸现。判决在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打折机票签转问题两个方面作了较为重要的突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02

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

(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案

独任法官

曹嘉俊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说明

该案系一起因女职工投诉其在拒绝性骚扰后被打击报复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非性骚扰行为的实施人,而是被性骚扰女职工的上级主管。案件争议点在于该劳动者在下属女职工向其反映被性骚扰后所采取的处置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该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单位员工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由此认定该劳动者构成严重违纪,对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的处理,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如何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之规定,合理构建全套防范处理机制,切实提升全员防范意识,有效预防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价值。

03

陆某某诉永达公司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 由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独任法官

曹克睿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环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的照明灯光对他人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

裁判说明

该案是一起照明灯光影响邻人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光污染为新型环境污染,对污染事实的认定和污染标准的适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此前类似的案件因对侵权难以认定而多以原告撤诉或败诉告终。此类纠纷的损害后果虽无法以计量的方法得出,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地方制定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来判定行为人的照明灯光是否达到对邻人构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04

吴某某诉花旗银行

上海分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案 由

储蓄合同纠纷案

合 议 庭

茆荣华、王鑫、唐左平

裁判要旨

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不构成违法。

裁判说明

本案系首例银行对小额储蓄收取费用案,案件审理时引起最高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的关注。案件对外资银行对小额储户收取帐户管理费是否合理及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做出了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无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此遭受了损失,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发生缔约过失。

05

周某某诉中国银行

上海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案 由

名誉权纠纷案

合 议 庭

尹志君、储刘明、芮萍

裁判要旨

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裁判说明

该案涉及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名义持卡人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还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有名义持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遂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起诉银行侵犯其名誉权案。鉴于征信系统对外保密,银行已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并撤回了催收欠款的诉讼,我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该案的判决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06

包某某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

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案

独任法官

童蕾

裁判要旨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地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裁判说明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何时起算的问题,虽然该案劳动者在原工作单位工作系劳务派遣性质,但仍可认定劳务派遣期限内存在工作事实,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变更可认为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故该段工作事实可与新工作单位的工作事实合并计入总工作年限。

07

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案

合 议 庭

黄鑫、包鸿举、郭新华

裁判要旨

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协议明确约定,或者协议内容表明应首先适用仲裁方式、然后适用诉讼方式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准确认定“先裁后审”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鉴于后诉讼条款因违反法院地即我国的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效力,故应认定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裁判说明

该案合同约定:“6.1本协议根据中国法律订立、执行和解释;本协议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6.2因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若双方对仲裁结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商业法庭以诉讼方式解决。”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为涉外民事案件,上述约定属于“先裁后审”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故裁定驳回BY.O的起诉。

“先裁后审”协议与“或裁或审”协议效力认定的分野,是最高法院对仲裁协议“有利于有效”审查理念的缩影,符合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发展趋势,也是构建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的重要体现!该案对涉外和国内(非涉外)“先裁后审”协议效力审查案件均具有参考借鉴意义。该案裁判要旨已被最高法院2022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4条所采纳。

图片来源于网络

策划丨新闻中心

素材提供丨审监庭、办公室

文字编辑丨曹赟娴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原标题:《30年,这些案件入选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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