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邑说法|和睦邻里,请远离“震楼器”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是我们幸福的基石。随着城市化发展,高楼住宅已经成为我国的主流住宅,楼上楼下的邻里关系也越来越多进入我们的生活,如何做到邻里和谐,有事好商量,是我们本期“公职律师说法”讨论的话题。
案例分析
2018年,李先生在本地某小区8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7楼的陈女士做了上下楼的邻居。自从李先生搬家入住之后,楼下的陈女士时常听到楼上住户在晚上发出拖凳子、来回走动等噪音,起初,陈女士认为楼上刚入住,可能还在整理房间,但时间一长,噪音仍然存在,使自己及家人无法正常生活和休息。陈女士多次找到李先生进行交涉,但李先生不予承认,并表示自己一家是正常生活,没有故意制造噪音,双方为此纠葛不断。随后,陈女士便购置了两台“震楼器”,安装在客厅,对楼上李先生“采取举措”,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关系日趋紧张,矛盾不断升级。物业、社区多方出面协调,李先生表示,他家就夫妻俩常住,周末儿子一家回来小聚,可能偶尔会有一点声音,但不存在陈女士说的故意制造噪音的情况,而陈女士使用“震楼器”已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双方各执一词。李先生选择了报警;而陈女士则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停止噪音侵害;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
法院通过调查,没有发现李先生及家人有故意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生活的情况,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对双方进行了劝导。而公安机关认为陈女士使用“震楼器”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按规定对陈女士作出了处罚。公职律师评析
以上案件涉及的“相邻关系”“噪音影响”和“权利救济”都是民事方面内容,属于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民法典》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李先生作为陈女士楼上的住户,在日常生活中,因走动、孩子跑跳、搬动桌凳发出的声音是正常的,并没有故意制造噪音,所以,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李先生在陈女士向其提出建议后,应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尽到注意义务,让自己及家人的行动减少对楼下邻居的影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陈女士使用“震楼器”,故意制造噪音报复邻居,无论出于怎样的理由,都是不应该的,这不仅影响到李先生,还影响到其他住户的生活及房屋的安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受到“震楼器”噪音影响的李先生选择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权利保护和救济是最正确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能有效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民事看点
相邻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民事关系,包括相邻用水、排水,相邻土地利用、通风,采光和日照及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主要指气体、噪音、电波、辐射及其他类似难以计量的物质)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等相邻关系,涉及千家万户。虽然《民法典》和相关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有明文规定,但现实情况较为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相邻关系都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要按照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正确认识权利,行使权利,共同建立睦邻友好的社会关系,携手共创美好生活家园。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案例分析由邑州监狱公职律师冯传书提供
四川省邑州监狱
原标题:《小邑说法|和睦邻里,请远离“震楼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