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助推电动车规范管理
2月17日,炎陵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摩托车,涉案车辆虽为使用电池作为驱动能源,电动机作为驱动装置,但经鉴定隶属于机动车范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炎陵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发现,多数电动车驾驶人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需要考证及上牌,并存在无证、无牌、非法搭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GTB 5359.1-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均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给车辆办理牌照后方能合法上路”。炎陵法院结合该类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向县公安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从扩大普法宣传、采取考证上牌的便民举措、统一执法标准、把好源头管控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法治意识,3月3日,炎陵法院与县检察院、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步行街联合开展电动车法治宣传活动。此次活动是相关部门落实司法建议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增强群众对交通安全的认识,规范电动车安全驾驶。


活动中,法院干警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向群众普及了电动车驾驶的注意事项,并结合醉酒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典型案例,讲述了违法驾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交警现场展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实物,向过往群众详细宣讲了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区别。检察院干警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广泛宣传电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讲解了销售“非标车”以及虚假宣传的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活动现场气氛热烈,获得群众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途径,炎陵法院通过向县公安局发出规范电动车驾驶的司法建议,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努力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不断加强与其它单位的沟通、协作,有利于部门之间形成强大合力,助力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原标题:《炎陵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助推电动车规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