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二审:建议暂不规定“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8-06-19 10:17
来源:澎湃新闻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时机尚未成熟。6月19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有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规定被建议搁置,“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建议暂不作规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2017年8月,上述修订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

这一规定在此次草案二审时作出了调整和修改。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定位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

“实际情况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在这方面尚未有过试点等实践经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报告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就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过决定,此事还涉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任免的规定,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设立的集中管辖有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也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的。

基于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问题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拟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澎湃新闻注意到,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改革举措,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的审判庭性质不同、责任更为重大,对其庭长、副庭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应当专门作出规定。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与此同时,针对司法干预的问题,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记录、追责等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两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宋蒋萱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