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法说法】在自助洗车房摔倒,谁担责?
在自主洗车房洗车时摔倒,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榆中县人民法院金崖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并作出了如下判决。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8日19时30分许,乙驾驶黑色轿车,驶入甲公司在榆中县经营自助洗车驿站。乙将车辆驶入第三洗车位后,从驾驶室下车并转身向车后方行走,随后进行跳跃,左脚落地时打滑摔倒。当晚20时许乙前往甘肃和平医院进行治疗,后于2021年8月11日好转出院,共计住院14天。出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右侧外、后踝骨折。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乙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以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
榆中县法院金崖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首先甲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已经对排水水槽加盖栅栏,尽到了预防侵害发生的合理义务;其次案发地点为自助洗车站,地面本就湿滑,乙应该对其跳跃后存在滑倒的风险具有预见性,但是乙为了避免弄脏鞋仍然进行跳跃,且跳跃到本可以正常行走跨过的水槽栅栏上,因此其在湿滑路面跳跃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再次乙诉称其跳跃到排水栅栏上后,栅栏断裂导致其受伤,甲公司安放的栅栏存在安全隐患。但是根据其提供的照片及视频无法看出栅栏断裂的事实,且在排水槽安放栅栏的主要作用是在保证及时排水的同时不影响正常通行,排水水槽宽度仅有三十多厘米,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其他人在正常行走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安全隐患。综上所述,乙并无证据证明因甲公司的过错导致其受伤,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依法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乙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并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乙受伤的原因是由于自己跳跃行为加上路面湿滑;排水栅栏断裂是由于乙跳跃的冲击力所致,如果正常行走,即便排水栅栏断裂也不会导致行人倒地的情况发生,所有乙倒地受伤与甲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关系,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随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甲公司对排水槽安放了栅栏,栅栏主要作用是在保证及时排水的同时不影响正常通行,也能一定程度上预防洗车人在洗车时掉进排水槽受伤的风险。甲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乙应当预见在湿滑地面上跳跃后存在滑倒的风险,但其仍然跳跃,且跳跃至相对较为薄弱的栅栏上,跳跃的冲击力导致栅栏断裂使其受伤。乙并无证据证明因甲公司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且乙自身存在过错,故对于乙损害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从事经营等活动时,应对他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人员受伤。同时大家在平时的生活、工作的过程中应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责,做自己的安全第一责任人,避免受伤的事情发生。
来 源: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编 辑:桑 淼
原标题:《【兰法说法】在自助洗车房摔倒,谁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