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员工身亡雇主愿意赔偿,保险公司却不干了……

2023-02-20 17:25
云南

新的一年已经到来

按照往年惯例

这个时段会迎来

一波招聘求职的小高峰

随着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不断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公司开始重视用工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通过合法的商业手段,为自己规避了风险。但在这个领域,纠纷也不少。

伍小天给大家讲个案子,希望能给各企业、单位一些启发和帮助。

案情回顾

2020年,云南某工程公司承建某水库,招聘了一批施工人员。因为水电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且项目条件艰苦,某工程公司为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于是决定给招聘员工购买“雇主险”,转嫁自身风险的同时,也能让员工安安心心地上工地。

(图片源于网络)

2020年6月,某工程公司给该项目员工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雇主险”,保单约定:若发生人身伤亡,某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为600000元的保险费,医疗费用责任为60000元,保险为期一年。

2021年4月5日,某工程公司员工郝某某被派往该水库工地,担任冲击钻机机组班长职务,该工种经常需要上夜班。4月19日晚,在宿舍床上睡觉的郝某某突然从床上落地昏迷,送往医院后不治而亡。

(图片源于网络)

事情发生后,某工程公司考虑到郝某某系在上班过程中过度劳累突发不适,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于是主动联系了郝某某的家属,就其死亡作出赔偿。

(图片源于网络)

基于早己购买的雇主险,某工程公司准备好全部资料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某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承诺赔偿原告50万元,并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本以为一切就此尘埃落定,某工程公司却没想到,某保险公司并未按约定进行赔付,直到2022年3月,某保险公司以郝某某的死亡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了某工程公司的赔偿请求,并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图片源于网络)

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在意外来临时转移风险,降低损失。意外真正来临时,保险公司却拒不赔付,某工程公司认为,这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五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赔偿费用60万元。

就此,某保险公司却有不同的看法。庭审时,某保险公司表示,某工程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雇员的死亡应属于雇主的责任造成。而本案中,雇员郝某某是因意外疾病死亡,某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于郝某某的死亡负有责任,故郝某某的死亡不构成保险事故,也就不能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

经审理,五华法院认为,根据《死亡证明》,郝某某死亡原因为猝死,呼吸、心跳骤停。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中第三条,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即雇主的工作人员在受雇期间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工作等事由导致伤残、死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类型。

据此,保险人赔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的前提是雇员要从事和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工作。而本案中,若要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郝某某的死亡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遇到意外风险引起身亡或由于自身疾病导致身亡;死亡之时正在从事有关的工作内容。

根据某工程公司的说明,郝某某发生事故时已下夜班且正处于睡眠休息状态,虽物理空间上处于案涉工地,但具体为工地的宿舍区域,宿舍区域并不是工作岗位区域,因此从时间和空间上,郝某某的死亡都不满足有关雇主责任险理赔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条件。此外,郝某某当时处于睡眠休息状态,也不属于其从事工作的预备或收尾等状态。

对于郝某某更具体的死亡原因,因其遗体已经火化,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某工程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郝某某的死亡系工作原因所致,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郝某某的身亡事故与某工程公司的工作业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于法有据,五华法院判决驳回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伍小天

伍小天觉得,“雇主险”确实是个好事,它在意外降临时尽最大可能给劳动者提供了一份保障,同时也给企业减轻了部分赔偿压力。但企业在购买“雇主险”和理赔时,一定要辨别清楚理赔的前提条件,否则就会像案例中的公司一样,在保险理赔中决策失衡。至于某工程公司是否基于某保险公司前期的“承诺”而对雇员作出“过于大方”的赔偿导致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伍小天重申,一切都需要看证据,只要有合理合法的证据,法院就会为你主持公道。

原标题:《【以案释法】员工身亡雇主愿意赔偿,保险公司却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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