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扎心特辑】不是每一份礼物都是爱你的样子
情人节小编严选以案释法助攻礼当下,
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现象非常普遍,
双方关系亲密时,
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
甚至,
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
一旦情感生变,
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
你是否也沉迷爱情的甜蜜不可自拔
下面,小编与您分享这两则案例
让法院人为这个心动情人节
送上一丝“人间清醒”
恋爱转账表爱意 分手每笔要算清
案情简介
小李(男)和小张(女)于202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随后以结婚为前提,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小李为小张支付了汽车首付款,购买了金首饰、空调、手机等礼物,还多次通过银行卡、微信分批向小张转账用于小张偿还车贷、房贷,向小张微信转账多笔“520”、“1314”等具有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等,共计花费13万余元。后因小张单方面向小李提出分手而引发双方矛盾,于2022年4月结束了恋爱关系。小李认为双方形成的是附条件赠与的法律关系,因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小张应当返还全部款项,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张一次性返还小李8万元。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行为,往往是男女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非无偿赠与。一旦两个人的恋爱关系破裂,已经不可能再结婚的时候,赠与财物一方赠与财物的目的不能实现,则受赠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生活需要精打细算,但婚姻不能锱铢必较,爱情没有对错,得失不需衡量,付出真心,方能收获真爱。
情人节又至,
如今的我们却时常被
“爱情走得太快就像龙卷风”
这样的问题困扰,
婚姻中的相处,
可以让两个人越走越近,
也可以让两人越行越远,
对婚姻的经营,是一门终身的必修课...
你为爱奔赴千里 我守护心碎的你
案情简介
赵某(男)、李某(女)原系在北方某省会城市A城生活的小两口。赵某的父母自到郴州旅游了一回后,就深深的喜欢上了这片福地,决意到郴州生活终老,并希望儿子、儿媳一起到郴州生活。于是,赵某的父母支付全部房款在郴州购买了两套相邻房屋,并将不动产证都办理在赵某名下,赵某的父母居住在其中一套房屋,另一套房屋给赵某、李某居住。李某系独生女且在A城有稳定的工作,但为了家庭和睦,还是不远千里夫唱妇随来到郴州生活。赵某、李某婚后未生育小孩。
2020年起,双方产生矛盾,开始分居,赵某先后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赵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和债务问题分歧较大,调解未成。赵某主张郴州的两套房屋系其父母对赵某个人对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则主张购买的该两套房屋是赵某父母对其背井离乡的补偿,性质为对赵某、李某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赵某、李某均对离婚无异议,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关于郴州的两套房屋,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在赵某、李某结婚后购买,虽不动产证办理在赵某个人名下,但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明确注明为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夫妻婚内受赠财产;但根据现实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不长,与赵某父母赠与房产的预期意愿不符,且赵某的父母也居住在其中一套房屋内,将两套房屋全部认定为赵某父母赠送给赵某、李某的财产亦不妥,故酌情认定房产部分价值为赵某父母赠与赵某、李某的婚内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赵某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在本案中对共同财产和债务的争议及诉求,从有利于照顾女方,有利于双方财产分割后的处理等因素,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多数家庭中,女性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对自身发展的投入就相对较少。因此,当婚姻关系结束时,女性一方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一般来说相对男方较弱。法律规定当双方均无过错时,在财产分割时对女方给予适当的照顾,体现了公平原则,照顾了实际困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每一个法都拼成爱你的样子
原标题:《【情人节扎心特辑】不是每一份礼物都是爱你的样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