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老板无责任?逮!

2023-02-08 17:13
山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

“前往外地隐匿行踪”

……

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使出浑身解数规避执行,致使执行工作举步维艰。面对各种“执行难题”,执行工作人员始终秉持“办法总比困难多”的工作理念,穷尽执行措施帮助申请执行人将案款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

李某与A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A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申请追加股东安某为被执行人。经查,A公司为安某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定追加安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人员向安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要求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履行偿付义务。

因安某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法院对其进行失信、限高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后,安某仍未履行义务。

后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安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立案后,对安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2022年12月的一天,公安机关在北京将安某予以逮捕,并羁押于看守所。

安某的家人知悉案情后,积极与李某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李某剩余款项75万元,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李某对安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刑事自诉。经审查,李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准予其撤回自诉,并对安某依法予以释放。

典型意义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安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经李某申请,法院裁定追加安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安某既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绝申报个人财产,李某遂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守护公平、维护秩序、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绝不允许有“为了规避执行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存在。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用实际行动诠释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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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殷伟超 柴莹莹

原标题:《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老板无责任?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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