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原创 卢健 原阳县人民法院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千家万户,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对食品安全应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否则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常生活中,我们最有可能遇到的情况是购买到了过期食品,那么如果不小心购买到了过期食品,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销售过期食品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不低于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而且该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损害实际发生为依据。
作者:卢健 太平镇人民法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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