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的案件?”答案在这里→

2023-01-31 18:58
天津

司法实践中

很多当事人认为

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就必须予以受理

殊不知

法院有明确的受案范围

起诉也有明确的法定条件

如果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接下来

小编将通过案例详细解读

民事诉讼中针对起诉的不予受理问题

案例一

宝坻区一教育培训机构租用了魏女士的门面,用于教学培训和日常办公。后因疫情原因和“双减”政策的出台,致使该机构的经营一度处于“瘫痪”状态,教育机构认为若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标准履行对其显然不公平。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东魏女士退还部分房屋租金。但是法院对此诉求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案例二

原告康先生依照与被告的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塘沽区,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康先生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并提交了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但是,被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这究竟是为什么?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01

对于案例一

立案庭法官在审查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时,发现教育机构提交的租赁合同中就争议解决方法进行了约定:“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向北京仲裁委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上述法条的第二项规定,已然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不属于受理的范围。据此,宝坻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02

对于案例二

康先生虽然提交了欠条等相关证据,但是是因被告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提起的合同纠纷,而合同纠纷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合同履行地在塘沽区,均不在宝坻区区域内。所以,宝坻法院无管辖权。法官正是审查发现了这一点,才对康先生的诉请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上述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和公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意见,小编整理、汇编了一些常用的:

01

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2

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3

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04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又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5

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6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7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8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09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不予受理。

1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3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

群众法律意识得到不断的增强

诉权成为群众通向正义之门的钥匙

但是盲目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不仅会被“不予受理”

还会消耗自身的时间、经济成本

所以只有准确找到维权的方向

才能将这把钥匙变成维权的关键

原标题:《“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的案件?”答案在这里→》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