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的通知
2023-01-20 10:40
山东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政办发〔2022〕9号)规定,我市自2023年1月起,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个人缴纳的2%;单位缴纳计入部分,不满45周岁的划入比例为0.5%,45周岁以上的(含)为1%。同步提高职工普通门诊待遇。
附:《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政办发〔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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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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