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如何看待KTV的儿童禁令?

特约撰稿 陈碧
2023-01-29 11:33
来源:澎湃新闻

有媒体报道,临近春节一些家长带孩子去KTV唱歌,欢唱时刻却遇到检察官劝诫普法。因为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KTV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些家长对这个规定很不理解:带孩子唱歌还违法了?为什么检察官要管儿童唱K的事?

不可否认,KTV确实是合家欢的经典场所,不少家长都曾经带着孩子出入其中,甚至我还参加过KTV包间里的儿童生日聚会,人们会对此存疑:未成年人就没有唱卡拉OK的自由吗?父母带未成年人去KTV玩也属于履行监护职责,为什么法律要强制说“不”?我提供以下视角供各位家长参考。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背景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是在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此次修订针对社会的热点、痛点进行了大量的增修,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篇专章,严厉的同时不失温度。

从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往往与其所处的不良环境有关。大量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在旅馆、宾馆、酒店等场所。一些KTV、酒吧、网吧管理不严,也容易让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气,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未成年保护法》补充了有关场所和服务的限制性规定,完善了经营者的提示义务。

本文讨论的KTV就属于法律明文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法律甚至要求营业场所尽到经营者义务,必须于显著位置张贴禁入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此,未成年人未必满意,因为不需要一个看不见的你“为我好”;家长可能也不理解,因为“我带孩子来,出了事我负责”,但国家把这样的行为定性为“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诱发违法犯罪”,施以禁令。

这就涉及到国家干预与家庭、个人自由的边界问题。未成年人的自由有多大,有没有唱卡拉OK的自由?是否需要对其限制或者施以强制?国家固然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责任,但如果涉及到国家、家庭和未成年人三者的关系就相对复杂,它们有时会一致,却永远在博弈。严复在百年前就向我们揭示个人与国家之间权利边界的问题,他翻译穆勒的著作《论自由》的时候,再三斟酌将其命名为《群己权界论》。如今看来入木三分,大部分人都知道自由有边界,自己的事自己说了算,群体的事得法律说了算,但这个界怎么划分,实际上并不那么清楚。

二、国家对家庭、个人自由的调控与限度

一般而言,国家对家庭的调控有四种不同的价值立场:自由放任主义、法律家长主义、父母权利主义和未成年人权利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以家庭为本位,法律家长主义强调由国家去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父母权利主义更在意父母的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主义把未成年的利益交给未成年人自己,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

显而易见,我国的KTV禁令是基于法律家长主义,越过家庭、父母的意见而给予青少年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将青少年权益的判断交由国家进而交由国家公职人员,其实已忽略了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意志。近几年的义务教育双减政策也有同样的问题,家长们的感受都是有人欢乐有人愁,并不都能理解国家立场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而这种决定权的分配又涉及核心的实体问题:什么是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这一判断由谁决定,小孩自己,父母,家庭抑或是国家呢?从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理解。虽然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时候未成年人的利益却容易为其他利益所绑架,这是我们必须保持警惕的地方。无论何时,在那些属于个人权利的地方都应当坚持自由原则。

在家长式统治观念之下,对未成年人的强制和限制是必须的。康德就说过这样的话:怎样才能用强制培养出自由来呢?应该让儿童习惯于忍受对其自由所施加的强制,并应同时指导他去良好地运用其自由。不这样的话则一切都是机械性的,离开了教育的人不知道如何运用其自由。这种思想影响了一些国家的立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就必须对人的动物性进行否定式强制并引导人走向意志自律。简单来说,就是必须对一些行为设置禁令,为其未来的意志自律做好准备。这种观念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家长”的一面提供了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同一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针对犯罪低龄化现象调低了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年龄,对于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以核准追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否定性的强制,目的同样在于加强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

但国家通过法律对未成年人事项直接予以干预甚至设置强制又并非没有界限,其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父母的教育权,否则同样会构成对父母以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不当干预。

德国《基本法》第7条就很好地反映了三者间的逐力关系——该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教育事务负有监管职责。这就意味着如果父母不让未成年人接受基本教育,国家当然需要介入,国家需监督父母履行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但该条第2款又规定,未成年人是否接受宗教课程的教育由其父母决定。这也意味着,对于孩子接受何种宗教信仰和世界观,并非由国家而是由其父母首先决定,国家也要避免通过学校教育对青少年强制性地进行世界观灌输。这也说明,在抚养和教育孩子方面,父母的权益显然高于其他教育主体,父母对符合正确履行父母职责的决定也要受到法律保护,并不容国家随意干预。如果国家的手伸得过长,无疑会损害父母的决定权,由此更会破坏社会最小的结构单元——家庭的存续和统一。

将这种观念放在本案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向青少年发布KTV禁令的确出于保护的好意,但一刀切的处置方式其实已忽略了父母的教育权利,也损伤了因家庭和父母的不同所产生的教育多样化。这一问题在义务教育的减负政策中就已呈现。也因此,父母的教育权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界限,国家在对青少年利益予以照护和监管时也必须考虑和顾及父母的想法和利益,由此才不会出现武断的家长式做法。

三、检察官的护航

可能还会有人问,为什么检察官要管未成年的事?这是因为在2017年,我国正式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据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披露,浙江、江苏等地针对未成年人文身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除此之外,检察官们还办理了未成年人禁烟保护、基础设施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儿童口罩、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落实景区门票优惠政策等一批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据说有不少检察官还兼职了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这和我们小时候脑子里“有事找警察叔叔”不一样了,以后小朋友有事还可以找“检察官叔叔”。

回到本文讨论的KTV禁令,国家虽然规定了禁入,但也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检察官发现这些场所多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政监管不到位的,就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有关部门监管履职,避免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诱发违法犯罪等危害后果。

所以,尽管和法庭之上的公诉人形象大不相同,但检察官到KTV对家长进行普法劝诫确实有法有据。公益诉讼的立法本意就是将检察官定位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能为一些被忽视的公共利益提供最后的救济。我们注意到,检察公益诉讼也体现了特定人群保护,比如未成年人、妇女。和普通民事主体相比,检察官有更强的证据收集能力、更强的专业素质,更能为那些无力发声的妇女、被侵犯权益的儿童们主持公道。。

总之,在这个迈向法治的时代,养育孩子这种本来属于“家事”的私人领域,正在逐步成为需要国家介入的“公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为国家介入孩子的家庭养育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看,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国家在承担兜底性保护职责的时候,也要注意避免过于强势的法律家长主义,不能以“为了孩子好”的名义,实施单一标准而忽略个体差异,并将父母的教育权以及《儿童权利公约》赋予孩子的参与权排斥在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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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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