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隔空猥亵儿童,是性侵也是犯罪!
2023-01-18 17:41
天津
猥亵儿童的前提一定是与儿童发生身体接触吗?
当然不是!需要警惕网络中的“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什么意思?
“隔空猥亵”区别于传统身体接触的性侵行为,是指通过网络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以及网络裸聊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
我家孩子自愿发给对方的,对方还构成犯罪吗?
因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缺乏判断能力,即使未成年人“自愿同意”,对方依然构成猥亵儿童罪或强制猥亵罪。
随着网络及电子设备的普及应用,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隔空猥亵已经成为性侵犯罪的一种新形式。性侵其实并不遥远,可能就在未成年人的手机里。近期,宝坻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曾某被判处刑罚。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被告人曾某通过某手游平台认识了自称十二岁、五年级毕业的被害人小美(女,11岁),二人便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曾某为满足个人性刺激,通过微信及QQ交友软件,向小美发送淫秽图片、视频及给小美购买手机、情趣服装、首饰、食品的方式,哄骗、诱导小美在自家内多次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将自拍裸体照片及录制身体私密部位的视频发送给其观看。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为寻求刺激,多次通过网络诱骗未成年被害人做出特定动作,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虽然与传统的猥亵行为有一定区别,但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给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巨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因曾某系累犯,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年。法条依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官说法
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在教导弱小的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之前,我们呼吁明辨是非的成年人先学会管好自己,不触犯法律底线,才能真正斩断“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网络黑手。希望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世界,未成年人都能受到社会全方位、无缝隙的保护,沐浴在阳光之下健康成长。
供稿:刘芮辰 制作:审管办原标题:《【以案普法】隔空猥亵儿童,是性侵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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