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私愤向列车投掷石块,被判刑悔之晚矣
2018-05-30 10:02
河北
近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被告人侯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案情
2017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为泄私愤,骑电动自行车来到京广线199千米+80米处,在铁路护栏外用捡拾的石块、砖头等投掷线路上过往的列车,造成K220次、K7732次、K7726次列车车窗玻璃破损4块。7月4日21时许,侯某又来到上述地点附近,用石块、砖头等投掷列车,造成K220次、K7732次、K7726次、Y511次列车车窗玻璃破损7块,并导致Y511次列车玻璃破了拳头大小的洞,乘客马某手臂及面部被击碎的玻璃划伤出血。7月5日21时许,侯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欲投掷列车时,被蹲守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说法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高铁时代,列车速度已经达到每小时300至350公里,在如此高速之下,有一点隐患闪失,都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不堪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对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侯某明知石击客运列车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侯某向行驶中的客运列车投掷石块,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其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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