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法同行·案例】房屋装修过程中工人意外摔伤,该如何维权?找谁索赔?

2023-01-17 19:42
广西

案情简介

贾某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某小区的三层别墅需要装修,2020年12月2月,其作为发包方将土方开挖、墙体、栏杆拆除等打拆项目及墙体砌筑、楼板、楼梯浇筑、倒地梁、横梁等土建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某装饰公司施工。装饰公司职员黄某作为签约代理人在《工程施工合同书》上签名。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将合同约定的前述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无资质的李某施工,李某又将其中的土建改造工程转包给张某,由张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组织进行施工。张某承接该工程后,找到郭某等人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设备、材料由张某提供。

2020年12月29日,施工过程中,郭某在案涉房屋三楼电梯井旁操作简易吊车吊装沙子上楼时,被吊车倾倒碰撞从三楼坠落至负一楼。事发当日郭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郭某住院期间张某为其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郭某伤愈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郭某实施吊装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为此,郭某将张某、贾某、某装饰公司、李某、黄某诉至鱼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张某

张某与郭某存在雇佣关系,张某作为郭某的雇主,没有为郭某的劳务活动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郭某在劳务活动中受伤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贾某

贾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将土方开挖、墙体、栏杆拆除等打拆项目及墙体砌筑、楼板、楼梯浇筑、倒地梁、横梁等土建工程发包给某装饰公司,涉及房屋建设工程,应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的调整,其选任的某装饰公司未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应承担选任不当责任。

某装饰公司、李某

某装饰公司在不具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案涉工程,而后又将工程施工整体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李某又将其中的土建改造部分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装饰公司与李某均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的选任不当责任。同时,基于装饰公司与李某、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约定,装饰公司、李某对安全施工负有提示和监督整改义务,其在吊装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未尽监督提示义务,应承担指示过错责任。

郭某

郭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

黄某

黄某作为某装饰公司的职员在《工程施工合同书》上签名,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应由该装饰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张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装饰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贾某承担10%赔偿责任,黄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谢兰兰、陈丹

原标题:《【鱼法同行·案例】房屋装修过程中工人意外摔伤,该如何维权?找谁索赔?》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