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出售真发票650份 涉案金额近千万被判刑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在微信上结识安徽籍杨某(已判决),杨某以“办理公司做无抵押贷款”为由,通过微信群联系多人来到池州,先后以上述人员名义注册成立十三家公司,并在税务局领取了13套(合计650份)空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税控盘。杨某在取得上述空白发票后,先后驾驶车辆到山东,以每套1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发票出售给王某。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发票对外出售,从中获利。案发时上述发票已被开具608份至多家企业和个人,金额合计4799万余元。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没收。
法官普法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卖假发票犯法,但其实非法出售真实普通发票的行为同样是我国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行为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而是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才能构成本罪。《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②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③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出售后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实施出售行为,又实施虚开行为,应数罪并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男子非法出售真发票650份 涉案金额近千万被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