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份!佛山顺德妇联代申“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禁止殴打、接触!
“谢谢姐姐帮助,我再也不用怕被爸爸打了!”家暴受害少女小花(化名)成功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佛山顺德妇联工作人员连声道谢。这是全市首份由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娘家人”撑腰,代申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末,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顺德站)工作人员接到求助电话,“我的外甥女长期遭受家暴,请你们帮帮她吧!”在工作人员的安抚下,来电者介绍了小花的情况。
小花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初中辍学便跟着父亲卖水果,母亲重组家庭后对小花很少过问。父亲常以恐吓谩骂的方式教育小花,还用棍子、皮带、衣架等殴打她,让小花身心都备受伤害。
最近,小花父女在摆摊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父亲拿着甘蔗追打小花。周边档主立马阻止并报警,警察对小花父亲进行教育警告,并开具家暴告诫书,但父亲拒绝接受。小花担心父亲再次施暴,逃至亲戚家中暂时躲避。
在佛山市顺德区妇联指导下,维权站工作人员迅速行动,一边与小花联系,了解家庭情况、受暴经历和心理状态,一边会同龙江镇妇联、镇妇联维权站等进行走访,向公安机关及村居核实了解小花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考虑到小花安全问题,工作人员还指引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于小花为未成年人,无法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其母亲拒绝代理申请,在尊重小花意愿的前提下,佛山市顺德区妇联充分发挥“联”的作用,与区法院多次研讨后,决定代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协调区法援处指派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跟进案件。
“双令”齐发,向家暴“亮剑”
佛山市顺德区妇联代为递交申请材料后,区法院紧急立案,迅速调查,组织区妇联、小花、小花父亲三方进行线上听证。经审查,确认小花父亲长期以家暴方式开展家庭教育,小花确有再次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法院认为小花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如下:
一、禁止小花父亲对小花以殴打、威胁或其他方式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小花父亲骚扰、跟踪、接触小花;
三、禁止小花父亲在距离小花的住处、工作单位等场所200米内活动,裁定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同时,法院还对小花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禁止小花父亲使用轻视、冷漠、侮辱、暴力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敦促责令其多关注小花的智力发展状况及情感需求,合理、合法履行法定监护人义务。
持续关爱回访,延续佛山温情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对小花父亲起到了威慑作用,经妇联回访,目前小花未再受到父亲骚扰。佛山市顺德区妇联、法院、法援处等多方配合,多管齐下,短短几天内促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顺利签发,让小花吃下“定心丸”。
下一步,佛山市顺德区妇联将继续跟进,评估小花心理状况,根据其需求提供心理疏导、家庭治疗、亲子关系调适等帮助。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一直以来,佛山市顺德区妇联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从健全机制、提升队伍、普法宣传等方面下功夫,着力化解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社会矛盾。
佛山市顺德区妇女维权服务站通过佛山的各区、镇妇女维权服务站、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妇干、专家、社工、志愿者等工作队伍,运用专业手段,向群众提供维权、法律咨询。同时广泛开展普法活动,多形式进行反家暴主题宣传,惠及群众。
法条链接
《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一条:对于严重的特别是高危致命危险的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本人及其亲属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不能劝和或调解,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妇联。同时制定综合性的个案维权服务方案,确定承办人员,与公安、民政、法院等其他部门和机构开展有效合作,共同为受害人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标题:《全市首份!佛山顺德妇联代申“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禁止殴打、接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