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五答?解读巴中文旅新区环资案件管辖
解读巴中文旅新区
环资案件集中管辖
全/文/干/货 五/问/五/答
2023年1月1日起
通江法院集中管辖巴中文旅新区环资案件
接下来小编带您解读
“集中管辖”
什么是巴中文旅新区?
巴中文旅新区是依托北部山区文旅资源、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组建的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横跨南江、通江2县,包含光雾山镇、关坝镇、贵民镇、神门乡、诺水河镇、空山镇、两河口镇,幅员面积1656平方公里,总人口6.76万人。
为什么要探索环资案件集中管辖?
探索巴中文旅新区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能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助于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要在通江法院集中管辖?
通江县是文旅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江法院系全省25个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之一,建立了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多次被省高院表彰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什么时间开始集中管辖?
自2023年1月1日起。
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巴中文旅新区受理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一审案件,以及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案件,统一由通江法院受理。关于规范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刑 事 案 件】
(一)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犯罪:
1. 污染环境罪;
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 非法狩猎罪;
7.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10. 非法采矿罪;
11. 破坏性采矿罪;
12.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3.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14. 盗伐林木罪;
15. 滥伐林木罪;
16.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二) 刑法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犯罪:
1. 故意损毁文物罪;
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3. 过失损毁文物罪;
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 倒卖文物罪;
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8.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三) 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犯罪:
1.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 遗传资源材料罪;
3.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4.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四) 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犯罪:
1. 走私文物罪;
2. 走私贵重金属罪;
3.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4. 走私废物罪。
(五)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下列犯罪:
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环境监管失职罪;
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六) 其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刑事案件。
(七) 就前述(一)至(三)项一并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民事案件】
(一) 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下列侵权责任纠纷:
1.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 水污染责任纠纷;
3.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 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 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 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8. 其他污染纠纷。
(二) 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直接相关的下列物权纠纷:
1. 物权确认纠纷(不包括涉及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物权纠纷):
(1) 所有权确认纠纷;
(2)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认纠纷除外);
(3)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认纠纷除外)。
2. 返还原物纠纷;
3. 排除妨害纠纷;
4. 消除危险纠纷;
5. 修理、重做、更换纠纷;
6. 恢复原状纠纷;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以上第2-7项均限于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直接相关的案件。
8. 相邻关系纠纷:
(1)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9. 用益物权纠纷:
(1) 探矿权纠纷;
(2) 采矿权纠纷;
(3) 取水权纠纷;
(4) 养殖权纠纷;
(5) 捕捞权纠纷。
(三) 与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下列合同纠纷:
1.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3. 供用电合同纠纷;
4. 供用水合同纠纷;
5. 供用气合同纠纷;
6.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7.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8.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9.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0.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2. 环境治理合同纠纷;
13. 环境技术咨询、开发、服务合同纠纷;
14. 环境影响评价、检测委托合同纠纷;
1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16.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对以某种自然资源为诉争标的物、其法律关系与生态环境保护关联性不大的合同关系,不纳入环境资源案件范围。
(四)与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新类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
原标题:《五问五答?解读巴中文旅新区环资案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