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五答?解读巴中文旅新区环资案件管辖

2023-01-12 15:39
四川

解读巴中文旅新区

环资案件集中管辖

全/文/干/货 五/问/五/答

2023年1月1日起

通江法院集中管辖巴中文旅新区环资案件

接下来小编带您解读

“集中管辖”

什么是巴中文旅新区?

巴中文旅新区是依托北部山区文旅资源、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组建的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横跨南江、通江2县,包含光雾山镇、关坝镇、贵民镇、神门乡、诺水河镇、空山镇、两河口镇,幅员面积1656平方公里,总人口6.76万人。

为什么要探索环资案件集中管辖?

探索巴中文旅新区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能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助于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要在通江法院集中管辖?

通江县是文旅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江法院系全省25个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之一,建立了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多次被省高院表彰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什么时间开始集中管辖?

自2023年1月1日起。

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巴中文旅新区受理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一审案件,以及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案件,统一由通江法院受理。

【刑 事 案 件】

(一)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犯罪:

1. 污染环境罪;

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 非法狩猎罪;

7.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10. 非法采矿罪;

11. 破坏性采矿罪;

12.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3.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14. 盗伐林木罪;

15. 滥伐林木罪;

16.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二) 刑法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犯罪:

1. 故意损毁文物罪;

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3. 过失损毁文物罪;

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 倒卖文物罪;

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8.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三) 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犯罪:

1.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 遗传资源材料罪;

3.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4.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四) 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犯罪:

1. 走私文物罪;

2. 走私贵重金属罪;

3.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4. 走私废物罪。

(五)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下列犯罪:

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环境监管失职罪;

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六) 其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刑事案件。

(七) 就前述(一)至(三)项一并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民事案件】

(一) 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下列侵权责任纠纷:

1.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 水污染责任纠纷;

3.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 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 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 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8. 其他污染纠纷。

(二) 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直接相关的下列物权纠纷:

1. 物权确认纠纷(不包括涉及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物权纠纷):

(1) 所有权确认纠纷;

(2)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认纠纷除外);

(3)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认纠纷除外)。

2. 返还原物纠纷;

3. 排除妨害纠纷;

4. 消除危险纠纷;

5. 修理、重做、更换纠纷;

6. 恢复原状纠纷;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以上第2-7项均限于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直接相关的案件。

8. 相邻关系纠纷:

(1)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9. 用益物权纠纷:

(1) 探矿权纠纷;

(2) 采矿权纠纷;

(3) 取水权纠纷;

(4) 养殖权纠纷;

(5) 捕捞权纠纷。

(三) 与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下列合同纠纷:

1.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3. 供用电合同纠纷;

4. 供用水合同纠纷;

5. 供用气合同纠纷;

6.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7.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8.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9.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0.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2. 环境治理合同纠纷;

13. 环境技术咨询、开发、服务合同纠纷;

14. 环境影响评价、检测委托合同纠纷;

1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16.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对以某种自然资源为诉争标的物、其法律关系与生态环境保护关联性不大的合同关系,不纳入环境资源案件范围。

(四)与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新类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

原标题:《五问五答?解读巴中文旅新区环资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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