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3-01-09 12:00
浙江

目录

1.嵊州市人民法院:虚假劳动仲裁逃避执行被罚款

2.桐庐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增工资 达成诉前调解参与分配被罚款

3.玉环市人民法院:刻意隐瞒合同变更事实骗取管辖权被处罚款——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恶意串通骗取担保构成虚假诉讼罪

5.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原告虚构事实起诉、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被告冒充他人参加诉讼被“一案三罚”

6.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伪造转账记录骗取民事调解书 申报虚假债权构成虚假诉讼

7.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收条虚构欠款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

8.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将个人债务捏造为公司债务参与执行分配 虽未获利仍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既遂

9.长兴县人民法院:伪造证据虚构欠款关系被罚款

10.宁海县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重复起诉被处罚款拘留

01

虚假劳动仲裁逃避执行被罚款——申请执行人商某某等5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某机床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案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劳动仲裁争议案件中,部分当事人认为自己被欠工资是事实,对虚增工资的行为不以为意,对行为法律后果缺乏清醒认识。本案对虚假劳动仲裁的查处,给予此类讨薪行为以严正警示,对于规范劳动法律关系,强化对基于劳动仲裁文书申请执行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的审查力度,有效保护合法劳动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情与裁判

浙江某机床公司系一系列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21年12月,法院拟对该机床公司一处不动产进行拍卖。与此同时,商某某等5人以《劳动合同书》《拖欠工资清单》为主要证据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并于2022年1月就工资款与该机床公司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调解书确定该机床公司需支付商某某等5人工资款364.50万元。同年3月,商某某等5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中,通过审查材料、了解案情等方式,执行干警发现疑点重重。一是最早拖欠工资款的起始时间为2018年3月,最长的被拖欠时间为41个月,在工资被长时间拖欠情况下迟迟未维护自身权益的举动不合常理;二是工资款拖欠金额高达300余万元,如此大的金额却恰巧在不动产拍卖变价款分配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劳动合同书》存在倒签嫌疑,其内容真实性有待考证。

为查明真相,法院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启动联合调查,对案件开展虚假诉讼甄别筛查。经调查,为多拿拍卖款,商某某等5人和机床公司在劳动仲裁调解过程中均隐瞒倒签《劳动合同书》的事实,将附条件工资伪造成固定工资,变相虚增工资金额;同时,《拖欠工资清单》系商某某制作,记载的“工作期间”“欠工资月数”均为商某某等5人单方确定,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工作起止时间,且综合相关银行交易记录足以认定商某某等人已领取部分工资。

查明真相后,法院依法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同时,因执行案件存在串通虚增工资情况,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妨碍司法公正,构成虚假诉讼,法院依法对商某某等5人处以3000-5000元不等的罚款,对该机床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法官评述

劳动仲裁领域虚假诉讼具有高发、易发、多发的特点。要依法严厉查处基于虚假仲裁文书等申请执行行为,增强全社会防范虚假仲裁意识,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止虚假诉讼行为发生。执行领域作为整治虚假仲裁的主战场,为防止虚假诉讼在劳动仲裁领域抬头,执行法官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重点防范当事人基于凭捏造的事实所获取的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等非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行为。一要练就“火眼金睛”,加大对仲裁文书实质性审查力度,从不合逻辑与常理的蛛丝马迹中审视细节、发现端倪;二要探索协同整治,对于该类虚假诉讼的甄别,坚持系统思维,在外部积极争取支持,完善联动调查机制,凝聚起惩治虚假诉讼的强大合力;三要严厉依法查处,对于通过虚假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敢于亮剑,坚持“从严从紧”鲜明导向,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嵊州市人民法院)

02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增工资 达成诉前调解参与分配被罚款——执行人方某、某雨衣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

典型意义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环节,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稀释债务等风险,属于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发现案外人参与分配的“敏感依据、敏感身份、敏感节点”等诸多疑点,通过分析研判、走访调查、固定证据,查清事实真相,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增工资达成诉前调解后参与分配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利用诉前调解骗取执行依据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对此类行为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

案情与裁判

2021年以来,方某和其所经营的某雨衣厂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借款而产生系列诉讼。上述案件经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依法拍卖该厂名下的工业房地产,但仍不足以清偿其所有债务。在财产分配中,法院收到沈某的参与分配申请,要求方某及某雨衣厂支付劳动报酬。鉴于沈某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系其与方某、某雨衣厂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节点在法院财产分配期间,执行法官凭借丰富的执行经验和防范虚假诉讼的职业敏感性,坚持规范执行,对沈某的参与分配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执行法官从税务机关调取某雨衣厂的税务申报信息,仔细核查该厂的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纳记录、采购单等材料,并传唤沈某到庭接受询问调查。经查明,沈某自2011年起担任该厂兼职会计,工资7200元/年,因该厂效益逐年下降,自2017年以来未再给其发过工资,沈某承担的兼职工作也几近停滞。2022年1月,方某与沈某协商,提出可在该厂财产分配过程中为其补发工资,工资标准大幅提高至18000元/年,按两年半进行计算。沈某予以默许并在3张工资清单上签字。随后,沈某在诉前调解阶段与方某、某雨衣厂达成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方某和案外人沈某恶意串通,以虚增高额工资的方式通过诉前调解获取执行依据参与执行分配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对方某作出罚款2万元、对沈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官评述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用工双方恶意串通、虚增劳动报酬,经诉前调解后参与执行分配的虚假诉讼。该类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较为容易,当事人相互串通达到非法目的不易被发现,较为隐蔽。司法确认过程中,要加强实质审查,对特殊身份关系当事人或有虚假诉讼嫌疑当事人,应通过传唤相关人员到庭接受询问、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查,仔细甄别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调解等情形。执行中,要加强主动审查,一方面注重对申请人参与分配资格的核实,另一方面严格审核申请人参与分配的债权的真实性,发挥财产线索调查、强制措施适用等机制优势,进一步提升审查效率,提高审查质量。对于查实的虚假诉讼行为,应从严从重处罚,从而形成有效社会震慑,打造诚信有序的诉讼环境。

(桐庐县人民法院)

03

刻意隐瞒合同变更事实骗取管辖权被处罚款——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情形愈加普遍。实践中,当事人为寻求诉讼便利,隐瞒有关约定管辖的关键事实骗取管辖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本案中,原告为在当地法院诉讼,刻意隐瞒与被告之间已达成补充协议并变更约定管辖法院的事实,以变更前的合同为依据起诉,企图蒙混过关。原告的行为妨碍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其予以罚款处罚,有效打击此类在立案阶段隐瞒管辖约定、投机取巧的行为,把好打击虚假诉讼的入口关。

案情与裁判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因工程需要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一份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一份同日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却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两份合同除管辖条款不同外,标的额也存在不同。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就管辖异议裁定提出上诉,在案件上诉移送期间,又提供了双方于2019年10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新证据,该协议内容与被告在一审时提交的合同基本一致,只是标的额发生变动。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可能存在隐瞒已变更约定管辖法院的事实以骗取管辖权的情况,遂当即向原告发出《涉嫌虚假陈述告知书》,敦促原告主动纠正。原告在收到告知书后认识到事态严重性,主动承认其利用已作废的在先合同起诉骗取管辖权的事实。后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并对原告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评述

管辖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立案阶段不提交具有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提供“阴阳合同”等情形频发。审理此类管辖权纠纷案件时,应结合交易主体、交易方式等细节,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敦促当事人提交真实合同,并及时告知虚假诉讼的行为后果,引导其作出真实陈述。本案中,双方均为已经营多年的大型企业,在管辖权条款上多次磋商并明确约定的可能性较高,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提交证据材料时有所保留,法院从现有证据推断出原告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较大可能性,遂及时向其发出《涉嫌虚假陈述告知书》,引导其作出真实陈述,使其骗取管辖权的企图落空,并受到法律制裁。

(玉环市人民法院)

04

恶意串通骗取担保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徐某、朱某、黄某坚虚假诉讼罪案

典型意义

实践中,保证人往往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或碍于情面而提供担保,多不参与主合同的实际履行,因此当借贷双方恶意串通,假借订立合同骗取保证人担保时,相较于一般的虚假诉讼,其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甄别难度更高。本案运用联合惩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法部门协同打击优势,会同公安机关有效甄别、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与裁判

借款人朱某自2014年1月至5月陆续从徐某处借款1049万元,后无力偿还。同年10月6日,徐某与朱某、黄某坚串通,由朱某向黄某坚的妹妹黄某萍出具1200万元借条,并由颜某、舒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中签字。事后,徐某指使朱某在该借条中手写添加“1200万元用于归还徐某借款”。同年10月13日,徐某指使黄某坚通过循环资金转账方式虚构借款交付记录。2015年11月2日,黄某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归还借款1200万元及利息,颜某、舒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2月16日,徐某、黄某坚、朱某、舒某、颜某在酒店协商,徐某、黄某坚表示起诉只是走过场,不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朱某明知借款未实际交付,仍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经调解,约定由保证人舒某、颜某对朱某借款1200万元、利息及律师费2万元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二向黄某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2017年9月12日,黄某萍持上述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颜某举报,法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朱某、黄某萍、舒某相互串通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涉嫌虚假诉讼,遂再审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徐某不服上诉,后被驳回。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8月13日,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黄某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法官评述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假借订立合同骗取保证人担保的情形。该类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隐蔽性强。行为人为虚构借款关系,往往会穷尽一切办法使借款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以增强其隐蔽性。二是甄别难度高。借款担保合同关系中,保证人往往不清楚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而借贷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又恶意隐瞒相关事实,若保证人不积极应诉,往往会增加该类虚假诉讼行为的甄别难度。三是危害性大。该类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妨害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也严重侵害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人与人之间基本的信任关系,对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有着极大危害。

法官在审理时,一是要引导担保人积极应诉并如实全面陈述案件事实。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型虚假诉讼中,借方往往积极应诉,且与贷方缺乏激烈对抗,甚至出现借贷双方共同对抗担保人的情形,因此担保人的应诉抗辩尤为必要。二是要加大实质性审查力度。出现借方自认贷方诉讼请求或者借贷双方共同对抗担保人情形时,应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着重审查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借款来源、款项用途等,以查清全案事实。三是用好整治虚假诉讼协同机制。政法部门联合整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机制细化了虚假诉讼线索材料内部审查和移送衔接等内容,强化推动建立了信息互联共享、程序有序衔接、整治协调配合、制度共商共建的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格局。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05

原告虚构事实起诉、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被告冒充他人参加诉讼被“一案三罚”——原告胡某军与被告王某江、吴某燕等七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虚增借款金额、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利用法院的裁判获取非法利益,此类案件常常表面上证据确实充分,极易使对方当事人及法院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导致相关权利人利益受侵害,司法公信力受损。本案中,原告、被告及代理人三类主体,囊括虚增借贷金额、伪造授权委托书、提供虚假证据等多种虚假表现,反映出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行为在“意思自治”外衣的掩饰下依然猖獗。承办法官根据涉案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当事人参与程度等因素对三人均予以严惩,体现了法院对虚假民间借贷“零容忍”及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彰显了有效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智慧,有利于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

案情与裁判

2016年5月,原告胡某军持200万元借条及转账凭证起诉王某江、吴某燕等7人,要求借款人王某江、王某军兄弟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吴某燕(王某江妻子)、吴某青(吴某燕妹妹)、章某奇(吴某青丈夫)等五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0月,吴某燕持借款人及其余保证人的授权委托书与胡某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波协商,因王某江夫妇欠陈某波多笔借款合计800余万元未还,且涉案借款事项均是由陈某波出面办理,故吴某燕看到借条金额与转账金额相对应,以为是800余万元借款的一部分,便与陈某波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借款人归还借款200万元,五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保证人章某奇、吴某青以未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及实际借款本金仅为100万元为由申请再审。后经法院重审查明,胡某军与陈某波当初私下约定各出资100万元出借给王某江、王某军,对外由胡某军作为出借人,胡某军将其出资的100万元转账给陈某波后未再介入,具体借款手续由陈某波操办;陈某波与王某江私下约定出具200万元借条,其中100万元为本金、另100万元为利息,但双方未将此告知另一借款人和保证人;之后陈某波利用控制王某江银行卡的便利,在转账时刻意制造了20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100万元走账2次)。因查明陈某波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故法院判决借款人、保证人只需对实际借款金额10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认定陈某波伪造证据,胡某军虚构事实起诉,吴某燕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导致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遂决定对胡某军、陈某波、吴某燕分别罚款2万元、4万元、4万元。

法官评述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是对司法程序的肆意扰乱,更是对法律庄严和司法权威的亵渎,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胡某军虚构事实起诉、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波刻意制造转账凭证,表象上交付200万元借款清楚,致使借款人妻子吴某燕及承办法官都被误导,从而调解结案。该案后又经执行、再审、发回重审等程序才使得借款事实得以查清,期间历时五年,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军轻信陈某波已交付200万元的陈述,按200万元提起诉讼,属于“虚增诉讼标的”的虚假诉讼行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波制造虚假款项交付记录,不仅属于胡某军虚假诉讼行为的“共犯”,亦构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吴某燕擅自签署授权委托书,属于冒充他人参加诉讼情形,法院决定对胡某军、陈某波、吴某燕均予以惩罚。本次“一案三罚”,体现了法院严打虚假诉讼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06

伪造转账记录骗取民事调解书 申报虚假债权构成虚假诉讼——宏泰公司与华峰公司、吴某光等人虚假诉讼案

典型意义

单纯依靠人民法院自身力量识别查证虚假诉讼的传统方法,随着虚假诉讼手段的渐趋隐蔽复杂,不断面临新的严峻挑战。通过调动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在发现、核查相关线索中的积极作用,创新运用虚假诉讼线索悬赏机制,人民法院最大化、最高效、最精准地实现了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本案为破产审判领域如何准确识别查证虚假诉讼提供了全新思路,对于切实有效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警示价值和现实意义。

案情与裁判

2017年1月间,华峰公司在有高额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以其自身及关系人吴某光等五人名义分别向宏泰公司借款,借款期限均为三个月,累计借款金额2624万元,华峰公司则以其名下35套刚刚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上述人员均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宏泰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将上述五人诉至法院。

经调解,上述五人于同年6月7日同宏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分别出具五份民事调解书,确认宏泰公司对上述五人享有的债权,并确认宏泰公司对上述35套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1月,华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宏泰公司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申报债权。法院在对破产企业债权申报情况进行抽检复核时,通过悬赏获得其他债权人对宏泰公司债权不实的举报,迅即启动重大问题线索核查机制,全程指导管理人收集证据材料。经过近一个月连续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进行综合梳理比对,初步查明:宏泰公司虽有向上述五人账户转账“借款”,但嗣后五人账户的“借款”迅即被转入宏泰公司的关联人员账户,后又立即通过二级关系人账户流回宏泰公司账户,以此循环往复,伪造出虚假的借款流水记录,宏泰公司实际未出借任何款项。

查明上述情况后,法院立即将相关犯罪线索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3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涉案人员均对虚假诉讼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现该案已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法院就上述五份民事调解书,依法作出再审民事裁定。

法官评述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承担着审查确认债权是否真实的关键职能,是防范虚假诉讼的第一道防线。但实践中,由于不同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存在差异,要求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仍须加大实质性审查力度,以确保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对破产债权进行抽样复核,指导管理人采取公开或定向等方式,发布线索悬赏公告,鼓励潜在知情人积极举报虚假诉讼线索,达到了既扩大线索来源渠道,又震慑潜在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良好效果。在接到线索举报后,法院迅速介入指导管理人开展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排除存疑可能,最终以最短时间、最低成本,查实这一组织严密、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久、合法外观齐备的有组织虚假诉讼行为,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对于促进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具有积极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07

以收条虚构欠款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虚假诉讼罪案

典型意义

当事人心存侥幸,通过捏造欠款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必须受到依法严惩。本案中,原告为拿回已支付的按揭款及过户费用,捏造欠款事实,虚构欠款金额,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法院严惩此类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同时警醒社会公众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案情与裁判

2015年,因徐某洪欠他人债务50万元无力归还,担保人叶某遂与徐某洪、徐某(徐某洪女儿)约定将徐某名下房产以房抵债,并通过房屋买卖形式过户到叶某女儿名下,叶某代徐某洪偿还50万元债务。因该房屋存在按揭款尚未付清,双方再次协商后,由叶某妻子张某另行垫付了房屋按揭款、过户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5万元后完成过户,徐某因此向张某出具15万元借条。2015年4月20日和5月20日,叶某按约定分两笔帮徐某偿还债务共计50万元。期间,结合两次取款时间节点,张某要求徐某洪出具18万元和17万元的收条两张,并保留银行提取相应金额的取款凭条为证。

2015年10月28日,因徐某洪未归还垫付房屋按揭款等费用,张某凭上述15万元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借款关系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请。嗣后,张某又以叶某的名义,依据前述两张共计35万元的收条,隐瞒以房抵债事实,并结合上述15万元的借条,再次起诉要求徐某洪等人偿还50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法院受理此案后,结合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认为张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评述

本案中,因房屋买卖与担保债务偿还的事实相互交织,导致虚假诉讼行为错综复杂,难以识别认定,具有一定典型性。张某利用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假借真实存在的收条,将实际上的购房款虚假陈述为担保还款,并编造资金交付等细节,企图以捏造的事实获得法院支持,给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干扰,最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严惩。借贷纠纷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在当事人一方提交的证据仅有收条或银行流水的情况下,虽然证据本身可能属实,但难以排除当事人借“真证据”作“假陈述”的可能,例如把其它款项往来陈述成借款等。此类案件甄别难度大,因此审理过程中需格外注意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尤其是被告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抗辩意见。法官应重点审查双方经济往来情况、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再结合庭审情况,形成全面、综合的判断。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注重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做到“有假必惩”。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08

将个人债务捏造为公司债务参与执行分配 虽未获利仍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既遂——被告人鲁某平虚假诉讼罪案

典型意义

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合谋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将真实的个人债务,捏造为虚假的公司债务,并参与公司执行财产分配,虽未实际获取不法利益,但仍应认定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件,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本案所呈现的上述涉案情节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对执行领域加强虚假诉讼的甄别、打击工作有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案情与裁判

2014年11月,华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鲁某平借款100万元。因拖欠银行贷款,华冠公司于2016年被法院强制执行。为将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并从公司不动产执行款中得到分配,傅某找到被告人鲁某平,捏造鲁某平与华冠公司的虚假工程款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以华冠公司名义出具83万元和160万元的虚假欠条、工程结算单以及承包合同等债权债务凭证。2016年6月,鲁某平以上述虚假债权债务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与华冠公司达成调解。同年8月,鲁某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参与分配。后因不动产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能满足优先受偿权的另案申请执行人,鲁某平作为普通债权人未获得实际利益。2020年8月18日,傅某在公检法联合打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立案侦查。2021年1月4日,鲁某平得知傅某被逮捕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虚假诉讼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平与傅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将傅某的个人债务捏造为公司债务参与执行分配,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在另案中,对傅某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评述

本案系典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将个人债务转嫁为公司债务并参与分配,以达到多受偿、稀释债权或者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等目的,从根本上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的案件,构成虚假诉讼罪。该犯罪行为危害极大,不仅挤占了合法债权人的受偿份额,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蚕食司法公信力。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特别是“无纠纷型”调解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采用主动审查、到庭询查、外围协查、串案并查、怀疑尽查、威慑核查、倒推溯查等审查方式,提高甄别能力,努力杜绝虚假参与分配,维护良好的执行秩序,确保司法公器不被恶意利用。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09

伪造证据虚构欠款关系被罚款——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龙、潘某寅买卖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行为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若为实现自身权益,不择手段,随意伪造证据,破坏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应受到惩罚。本案中,原告货款被拖欠属实,但其为早日拿到货款,通过伪造证据方式选择权利主张对象,构成虚假诉讼,应给予明确的否定性评价。本案对于权利人应如何以合理合法的方式保护自身权利,具有明确的警示意义。

案情与裁判

潘某寅与潘某龙系亲兄弟。自2019年起,陈某与潘某寅产生布匹交易。2020年9月30日,潘某寅委托潘某龙与陈某进行结算,核对无误后,潘某龙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后陈某私自在对账单上潘某龙署名前添加“欠款人”三个字,并将修改后的对账单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潘某龙认为其与原告陈某未形成实际买卖关系,只是替潘某寅对账,且对账单上潘某龙署名前“欠款人”三个字系原告事后私自添加。起初陈某否认系其私自添加,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询问后,并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陈某才承认“欠款人”三个字系其事后私自添加。陈某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应予处罚。法院遂对原告陈某罚款1万元,现罚款已履行。

法官评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买卖合同结欠货款的基本事实是真实的,但原告陈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被告潘某龙、潘某寅与其之间的买卖关系存在争议,买卖合同相对方并非潘某龙的情况下,仍故意采取伪造证据手段捏造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诉讼活动,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应予以民事制裁。法院在被告潘某龙提出自己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更加没有在结算单上标注“欠款人”,特别是在结算单涉嫌部分篡改添加的情况下,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笔迹鉴定,确保核查准确,避免因案件事实不清导致裁判错误。

(长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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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据、重复起诉被处罚款拘留——原告严某角与被告宁波浪浪高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典型意义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申报虚假债权,是虚假诉讼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但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往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较为隐蔽,给甄别、打击虚假诉讼造成困难。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关注核实证据真实性,厘清当事人背后关系,发现不寻常之处作为突破口予以严格审查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承办法官全方位深入核查,最终查实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驳回其诉请,并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严厉处罚,有效保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了诚信社会的构建。

案情与裁判

原告严某角以债权不予确认通知书、房屋抵押协议、欠条、借款日记等作为证据,诉请确认其对被告浪浪高公司享有96万元的债权。案件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涉案款项交付依据,且对款项来源的多次陈述不一致。经承办法官多次告知虚假诉讼法律后果,原告自认诉请中的40万元系其子严某挺的银行贷款。经关联案件检索,严某角与浪浪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达系连襟关系,严某角妻子邱某娟、儿子严某挺、女儿严某娜均与浪浪高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在2017年原告严某挺诉被告浪浪高公司、杨某达、邱三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确定浪浪高公司需归还原告严某挺借款65万元,其中的40万元便系该笔严望挺从银行获取的贷款40万元。根据原告严某角的到庭陈述,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的40万元系重复起诉,其提供的借款日记中出借时间和借款金额均与其最终认可的不一致,其确认该证据系为诉讼临时制作,法院认定其重复起诉40万元及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系虚假诉讼行为。

本案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严某角的全部诉请,并已生效。法院另对原告严某角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并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法官评述

本案原告为了能够在破产清算中获取财产分配提起诉讼,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却陈述不清,结合原告的经济实力,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现金交付涉案款项的依据不足,以及通过对浪浪高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达及其妻子邱三某的询问,二者对借款经过也陈述不清等情节,法院形成合理怀疑,并加强关联案件检索,主动出击发现浪浪高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配偶邱三某的多名亲戚存在借贷关系,且大部分无法提供银行交易流水,原告严某角的妻子、子女也在其中,遂以此为突破口,发现了本案中的重复起诉行为。本案的虚假诉讼行为隐藏较深,经承办法官抽丝剥茧,通过关联案件检索、证据证伪,最终认定原告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并予以罚款、拘留的严厉处罚,起到了规范诉讼秩序、惩戒虚假诉讼、警示教育公众的良好效果。

(宁海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三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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