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起施行,解读九大亮点

2023-01-03 16:05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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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经过修订,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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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1

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新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亮点2

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性骚扰是近年来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新法中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修订后则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如对性骚扰的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这意味着将其区分为若干种类型,包括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并且对妇女维权的途径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妇女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亮点3

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新法第二十六条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对住宿经营者课以安全保障和及时报告义务,是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亮点4

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

新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5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亮点6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新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新增了第四十九条,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举实现全过程劳动保障监察,增加了保障力度。

亮点7

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新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进一步加大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亮点8

婚登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新法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以保障对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续产生相关问题。

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亮点9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新法对于男女平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原标题:《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起施行,解读九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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