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被网络谣言伤害的她拿起了法律武器
突然在网上看到各种诋毁自己的消息还被不实言论安上了“莫须有”的污名
遇上这种事怎么办?
社交平台发布诋毁他人文章
2021年的一天,小刘(化名)突然收到好友的消息。
点开链接,小刘才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被人曝光在社交平台上,并且还被造谣为“第三者”、“情人”、与已婚人员“同居”等,而不明真相的网友更是以此为乐、大肆抨击。因此被公司停职的小刘既伤心又气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小刘先是联系律师出具律师函,要求社交平台所属公司立即删除或是屏蔽该文章,并提供该文章作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社交平台所属公司回复称:我方已第一时间对内容进行审核,也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的措施,至于该文章作者的真实身份信息,非经用户同意,我方无权擅自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贵方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主张。我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至此已及时、完全履行了法定义务。
得到回复的小刘并不满意,于是将社交平台所属公司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原文章作者在社交网络平台及媒体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及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6575.18元、公证费1500元,共计38075.18元。同时,要求社交平台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诉讼中,因为小刘不知道原文章作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故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经盘龙法院调查得知,该原文章作者为小张(化名)。后经原告申请,法院追加小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小张否认自己发布过上述文章,并辩称,虽然发布文章的账号联系方式是自己的,但不能证明文章是自己发布的。
社交平台所属公司认为,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未造成损害扩大的后果。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也积极提供了涉嫌侵权用户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登录IP地址等信息,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扩大原告的损害,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
小张是否侵犯了小刘的名誉权?
社交平台所属公司是否
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呢?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自然人享受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小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实信息,多次出现“第三者”、“情人”等带有贬义的字眼,并造成一定范围的传播,构成名誉侵权。
社交平台所属公司收到小刘的律师函后,第一时间对相关文章进行删除,已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
1、被告小张向原告小刘赔礼道歉,具体方式为:在其社交平台中的账号首页持续十五天登载赔礼道歉声明(书面赔礼道歉声明材料须经法院审核,被告小张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原告小刘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小张负担);
2、被告小张向原告小刘赔偿公证费1500元;
3、驳回原告小刘对被告社交平台所属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关于被告小张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认定;二是关于社交平台所属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
关于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九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发生在网络上的名誉侵权,需考虑侵权发生的背景和具体内容、网络言论的特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小张在网络上多次提及小刘为“第三者”、“情人”、“同居”等字眼,且这些表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又含有贬义和侮辱性,加上文章的阅读范围广泛造成小刘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小张的行为构成侵犯小刘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本案中,社交平台所属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小刘要求删除涉案侵权文章的时候,也删除了侵权文章,因此,该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在网络上发布言论需注意谨言慎行
切勿发布不实信息、造谣传谣
侵害他人权益
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供稿:民一庭
制作:政治部
一审:敖梦情
二审:王 娟
三审:董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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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被网络谣言伤害的她拿起了法律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