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横祸不“横” 责任要“明”

2022-12-15 18:03
陕西

天降横祸

横祸不“横” 责任要“明”

本以为自己的爱车安安稳稳地

停在自家小区

大可高枕无忧

谁料最后还是遭到了天降“横”祸

如果遇到此类事故

车主是否能得到赔偿?

又该找谁赔?

>>> 案件回顾 <<<

2021年7月,张女士将自己的小轿车停在自己小区的地面停车位,而在停放过程中被小区楼栋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车辆受损。

A公司是张女士轿车的保险人,B公司为张女士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张女士向A公司申请理赔维修费,A公司向其赔付一万余元,并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代位取得了向被告B公司在其保险赔付范围内追偿的权利,双方签订《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此期间,B公司一直未就此事进行赔偿。A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雁塔法院。

>>> 法院判决 <<<

法院认为,被告B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其提供的停车位环境安全状况负有管理义务。而其明知案涉车位毗邻高层建筑,存在高空坠落物的风险,却仍然将毗邻地面划定为停车位,导致其亦负有管理义务的毗邻建筑物外墙瓷砖脱落砸中案涉车辆。

由此来看,被告在客观上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案涉车辆受损,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其张贴了《温馨提示》,“有高空坠物危险,请勿逗留”相关警示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不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但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行之有效的措施,继而无法认定其没有过错。

最终本案主审法官依法判令被告B公司应向原告A公司支付一万余元赔偿款。

>>> 法官说法 <<<

作为广大车主,应该将车辆停放在自己所居住小区指定车位内,切不可将车置于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域。另一方面,当自己的车辆在车位内正常停放但遭受到损害情形发生时,车主也应积极主张相关损失赔偿,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作为物业公司,必须尽到小区内停车位和物业服务区域内楼外墙管理义务。保证安全永远是第一位,这不止于机动车等财产,更涉及到大家的生命健康。与此同时,物业也应持续展开对小区内楼宇外墙、健身器具、楼梯走道等硬件设施的安全情况巡查、维修等工作。如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实施行之有效的“警示”措施,以尽到安全提醒义务。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供稿 | 曲江法庭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以案说法 | 横祸不“横” 责任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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