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指导意见,鼓励单位自设托育点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
《指导意见》
文件由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地税、工会、妇联、房屋管理等16家部门联合制定,16家部门还共同制定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上述文件将于2018年6月开始实施。后续还将出台上海市3岁以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与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和保障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本市将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体现“促进发展、规范管理、保障质量”的主要目标,本着“规范引导、多方参与、优服严管、队伍支撑”的基本原则,稳慎有序地推进本市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具体体现在:
一是构建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家庭是3岁以下幼儿养育的主体,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政府制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出台管理办法和提出保障政策,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以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楼宇和个人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二是规范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本市对托育机构的受理登记、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管都将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置标准》严格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市、区、街镇三级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予以严肃处理。
三是严把安全关和保障托育服务质量。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要求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明确托育机构法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四是体现服务导向,优化服务水平。为方便申办托育机构,各区设立托育服务管理机构,面向全区受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研发的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将在界面、功能等方面着力为托育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托育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对托育机构申请举办、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全流程做出相关规定,是对托育机构准入管理、分类管理、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包括总则、机构设立、机构管理、监督与管理、变更与终止、附则等内容,并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不同属性予以具体规定。明确本市托育服务工作由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专业管理机构协调指导、街镇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设置标准》
《设置标准》是各类托育机构设置的标准要求,界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设立托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选址、功能、供餐、安全、班级规模、人员配置、卫生等,同时对举办者、名称、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提出具体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