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拖欠工资,律师费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吗?

2022-12-01 19:24
内蒙古

封面新闻

(图片来自网络)

鲁法案例【2022】503

■巨野法院:追索拖欠工资,律师费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吗?

2021年,原告李某某承包被告牛某某工程的外墙装饰,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21363元,并于2021年11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并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债务人承担。后被告支付原告40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181363元未支付。庭审过程中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牛某某提供劳务,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81363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被告认可该笔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8136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了劳务费支付时间,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原告,构成违约,因欠条中对律师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 点击阅读原文

鲁法资讯·我为群众办实事

■烟台市莱山区法院:首用“区块链证据核验”化解金融纠纷

近日,烟台市莱山区法院首次运用“区块链证据核验”技术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这也是全市首例运用区块链技术化解的纠纷。

该案中,被告张某通过手机银行在网上与中国建设银行莱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3万余元,并约定了贷款期限和利率。但贷款到期后,张某并未按约定全额偿还所欠贷款。多次催收未果后,中国建设银行莱山支行向莱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如数还清贷款及罚息。

法院速裁团队第一时间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电子送达,承办法官迅速梳理了案情。张某贷款申领的全部原始资料均储存于“区块链电子存证系统”,法院与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实现了起诉状自动生成、欠款人身份信息自动提取以及原始电子证据的固定和存验。依靠区块链技术公开透明、可验证、可追溯和不可篡改等特性,实现简单快速认证,双方当事人均对相关证据及事实表示认可。在此基础上,法院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调解,被告张某当庭表示,愿意一次性偿还本息,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 点击阅读原文

■威海市文登区法院:田间地头奏响案结事了“协奏曲”

原告老毕与被告老原,第三人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1983年村委在合同中为原告分配土地,但该土地并未实际分配给原告,原告遂向村委主张权利。村委于1990年前后将案涉土地作为替代分给原告。自2000年左右起,被告不断侵占原告土地,并毁坏原告的树苗,原告不堪其扰,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经过多次前往村中走访调查,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之间因为这片土地积怨已久,双方每次谈及争议土地就剑拔弩张、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到田间地头,实地勘察土地情况,明确了有争议的土地范围,并在现场对被告侵占土地与损坏的树苗进行确认。法官与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不断缩小当事人对土地的争议,逐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隔阂。经过多个小时释法明理,双方同意调解处理,最终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 点击阅读原文

■桓台法院:赡养父母起纠纷 上门调解唤亲情

W某有三个子女,丈夫去世后一直在其长子名下的某老人公寓内生活。三个子女由于日常工作繁忙,顾不上W某的生活起居,而W某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生活、行动有诸多不便,为了能更好的安度晚年,W某希望子女能够为其平摊医疗费并聘请护工,但三个子女却因养老问题产生了分歧,一家人的矛盾越来越深。W某无奈之下将子女告上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桓台法院马桥法庭的办案法官收到案件后,及时与原告所在的村委沟通,了解老人的家庭状况与实际困难,得知老人行动不便后,办案法官主动与调解员一起到老人住处实地上门了解了情况。在后续的纠纷处理中,有的子女表示因父母财产分配问题不愿意养老,有的表示自己身在外地无法养老。面对如此局面,办案法官与调解员多次耐心与W某的每位子女进行了普法交流。经过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子女们与母亲解开了长期的心结,达成了养老方案,三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300元,并为W某租赁住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 点击阅读原文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504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妥善审结一起新型网络平台用工案件

2020年5月31日,原告张某从被告潍坊某公司微信工作群里抢单获得汽车救援任务,对位于青岛市某区的故障车辆进行救援,救援过程中原告张某掉落到无古力盖的排污井中,导致胸椎压缩性骨折及多处损伤,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24万余元。原告张某认为与被告潍坊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当事人之间不满足构成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驳回张某要求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随后,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以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为由主张赔偿,被告潍坊某公司辩称双方应为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平台经济背景下的新型用工模式和新型就业形态,平台用工就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依据其表面特征判断,难以完全符合传统典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因此在用工事实与表面特征甚至当事人合意之间存在差异时,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依据用工事实做出实质判断,同时企业在用工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在进行实质判断时还应侧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职业保障,并注意对企业利用新型用工模式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进行规制。遵循上述原则,法院综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工作内容的特征以及工作报酬的发放等因素,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并判令潍坊某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张某的损失1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潍坊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潍坊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现赔偿款已经发放至张某。

▲ 点击阅读原文

鲁法案例【2022】505

■莱阳法院:“夺命晒场”谁需担责?

于某某上班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本村南北街时压到街面上李某某晾晒的玉米摔倒,致车辆受损,于某某当场死亡。于某某亲属起诉至莱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于某某交通事故死亡导致的损失100000元。被告李某某辩称,于某某的死亡原因不确定,因此其本人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书面证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监控视频刻录光盘以及莱阳市中医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足以证实原告亲属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压到被告在道路上晾晒的玉米而摔倒,头部触地致颅脑受到损伤而死亡的事实,对被告提出的于某某的死亡原因不确定的抗辩意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在村内通行道路上晾晒玉米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交通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另外,被告晾晒玉米时虽然留出了一定的通行空间,但从监控视频中看,其并未在晾晒玉米周围的合理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行人或车辆注意。综上,应认定被告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被告提出的其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的抗辩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于某某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证驾驶未经年审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并未被晾晒的玉米完全占用、仍有可通行空间的情况下,未尽安全行车义务,致使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本人身亡,对此于某某显然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形,法院认为于某某及被告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各自承担50%的同等责任为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因于某某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核算,上述费用的总计金额远超200000元,现原告在本案中以无力负担案件受理费为由,要求被告先赔偿100000元,剩余损失以后再视情处理,应认为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标题:《追索拖欠工资,律师费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吗?》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