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布、散播不当言论?小心被判刑!
这是一个互联网串联的时代
生活与互联网息息相关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
了解资讯、发表言论、展示才华......
但是有条线是不能逾越的
那就是法律底线
一旦越过法律底线
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观点,可能涉及的几个罪名:
01
首先,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
这是两个罪名,但是同时规定于刑法的第246条之中。按照法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第一,这并不是一个选择的罪名,而是属于两个并列的罪名。如果是同时触犯两个罪的,那么就要判处侮辱罪和诽谤罪,数罪并罚。
第二,这个罪名一般情况下属于自诉罪名。在普通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主动告诉的,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法院才会处理,而不是公诉案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走公诉,那就是法律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走公诉程序。这包括七种情形: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②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③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④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⑤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⑥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⑦其他。
第三,不只是当面的、普通的侮辱、诽谤不构成犯罪,在网上发表观点,包括在微信群,在朋友圈发表观点一样有可能构成本罪。不止如此,明知道是捏造的事实而在网络上散布,一样可以构成本罪。
第四,要求什么结果构成诽谤罪?法律明确了四种情形:①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②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③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④其他。
第五,对于上述的5000次、500次的次数规定,在一年之内未经处理的,可以累计计算!
02
其次,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这两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291条之一之中。同侮辱罪和诽谤罪一样,这依然是两个罪名,因为他两个罪名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前者编造、传播的是虚假的恐怖信息,如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而后者是普通的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只要存在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这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构成犯罪。
此外,还有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近年来,按照寻衅滋事罪刑事处罚的占到相当大的比例。
网络造谣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造谣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网络造谣侵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等,按照新实施的《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网络造谣需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网络造谣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样正确发布网络信息?
和小编一起看看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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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摘自《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摘自《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摘自《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摘自《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四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以上内容摘自《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总之,
我们还是应当牢记那句话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发表言论、发表观点一定要遵纪守法!
否则,后悔就晚了……
原标题:《网络发布、散播不当言论?小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