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实招”!连云港中院出台规范财产保全的工作指引

江苏

为进一步细化、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流程,有力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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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将来生效裁判能够得以顺利执行、避免债权人胜诉利益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相关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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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工作指引》?

近年来,完善财产保全程序、保障后续执行权益实现的问题备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为及时回应代表委员的关切,着力解决部分财产保全案件中出现的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执法人员执法尺度不统一、超标的额超范围查封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市中级法院实地走访部分企业,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意见,广泛收集一线法官在财产保全实操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向律师代表征集财产保全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出台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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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主要内容

明确财产保全工作的善意文明理念

强调平等保护审慎适度的保全原则

《工作指引》主要确立了财产保全工作的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理念,强调平等保护、审慎适度的保全工作原则,同时要求法院在办理保全案件时,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切实发挥保全效能,最大限度减少因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进一步细化财产保全的实务指引

实现保全工作操作规范尺度统一

《工作指引》明确要求法院要加强对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查,适度进行实质性审查,积极防止滥用财产保全,归纳了实践中发现的滥用财产保全的四种情形:

(1)申请超标的额保全、申请保全法律禁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2)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对方财产线索,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以影响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为目的,反复申请保全、申请在特定时间保全、申请保全担保物之外的其他财产(担保物价值明显不足的除外);

(4)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工作指引》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与此同时,《工作指引》规定了以下情形属于情况紧急:

(1)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2)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3)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其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

(5)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确保保全工作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工作指引》规定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权属状况、保全顺位、权利负担等情况,优先考虑向专业机构询价、查询主管部门公布的网络信息等较为经济的方式确定,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准确估算和确定保全财产的价值。

《工作指引》要求法院善意选择被保全财产类型,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选择对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工作指引》规定被保全人或第三人请求以其他等值财产置换被保全财产,或者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法院应当事先征求申请人意见。当事人对是否置换或解除被保全财产争议较大的,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被保全人或者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为置换被保全财产而提供的担保财产,其价额明显高于裁定保全标的额或者执行标的额的,不视为超标的额保全。

全面优化财产保全制度的运行

努力构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工作指引》提出建立企业司法信用制度,将企业的社会信用评价结果拓展应用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审查领域,根据社会信用评价结果,结合企业的财务能力、市场能力、公共信用等核心评价指标,依申请对部分优质备案企业在财产保全中赋予一定金额的担保财产豁免,切实加强对守信企业的保护。建立财产保全对企业发展的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企业发展营造相对宽松的环境,切实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工作指引》要求法院要拓宽保全担保渠道,完善财产保全担保形式,积极引导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与各类企业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深入探索事先全面保护模式,为企业申请保全财产置换时提供担保;引导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探索建立财产保全内部担保联动机制,发挥联保基金现金担保功能及企业信用担保功能,最大限度降低财产保全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强调法院全面履行告知释明义务

全力保障当事人的保全救济权利

《工作指引》明确要求法院在接收保全申请时要告知申请人错误保全或者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将保全结果告知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至三十日之内向保全或执行法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自动解除保全的不利后果。对于申请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保全复议、异议等,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在保全过程中发现保全错误的,法院应依职权及时纠正。

《工作指引》的出台,既积极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胜诉权利,依法作为、应保尽保,又坚持平等保护、审慎适度原则,规范执行、该保才保,坚决避免恶意保全和明显超范围、超标的额保全,最大限度减少因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标题:《出“实招”!连云港中院出台规范财产保全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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