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意外身亡,谁能分得死亡赔偿金?怎么分?
男子入赘三十余年,一朝不幸身亡。面对巨额补偿金,家属起了争执。

李某与姚某于1984年结婚,按照当地风俗,李某“入赘”到姚某家,并签订一份《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虽然有大队工作人员见证,但两人并未在协议书上签字。李某“入赘”后,其母邓某便和小儿子一起生活。
李某为装修工人,在给某公司维修钢棚时意外身亡。其子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
姚某在分配赔偿金时,只分给了邓某1万元的赔偿款。邓某认为其分配不均,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作为李某的母亲有权分割赔偿金,且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因适当多分。而李某两个儿子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最终,除去丧葬费等,法院判决姚某分得255216元,邓某分得140000元,两个儿子各分120000元。
一、什么是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具有如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无法通过继承获得;(2)死亡赔偿金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由配偶独享;(3)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虽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是仍然可以按照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原则上是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在分割赔偿金时,应当扣除已经实际支付的丧葬费,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的份额则按照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但并不是等额分配。
对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只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获得赔偿。
因此,根据上述原则,法院才会判决邓某获得14万元的赔偿金,而姚某的父亲,虽然有《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但李某并未在上面签字,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姚某的父亲不在近亲属范围内,无法分割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