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秘书处发布重大贸易审查管理系统 | 绿会CoP19讯

2022-11-25 12:55
内蒙古

11月24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十九届缔约方大会(CITES CoP19)进行到第九天,会议将持续至11月25日。作为CITES公约的观察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代表团成员于巴拿马实地参会。

 

摄:绿会CoP19代表团

巴拿马时间11月24日12:15-14:00,《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秘书处举办会议,发布重大贸易审查管理系统(Review of Significant Trade Management System,RST Management system),该系统是用于监测和追踪一些最受威胁的动植物物种的贸易的新工具。RST管理系统由联合国国际电子计算中心(UNICC)开发,由欧盟资助。

重大贸易审查管理系统的工作是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范围内,对贸易可能影响特定国家特定物种生存能力的情况进行审查。

重大贸易审查(RST)的目的是查明可能受到不可持续的国际贸易水平影响的物种,并查明与有效执行CITES有关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该管理系统通过重大贸易审查程序的22个阶段,跟踪被选中进行审查的国家范围内物种的进展情况。列入目前需要审查的物种/国家组合,以及在分布国提出令人满意的报告后从审查中淘汰的物种/国家组合。

这一新的管理系统将成为有效实施CITES的重要在线工具,并使整个过程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这将有助于所有利益攸关方更好地了解该系统的运作方式和个案的历史。

关键特征

RST管理系统包括所有正在进行的RST案件的详细情况和状况摘要、CITES动植物委员会(视物种而定)或常务委员会向有关缔约方提出的任何建议以及该缔约方与CITES秘书处之间的通信。该系统提高了过程的透明度,并使受RST程序约束的缔约方和其他感兴趣的用户能够跟踪建议的状况,并收到关于未执行行动的警报。它还为缔约方与CITES秘书处就这些建议的执行进展进行沟通提供了门户。

RST管理系统采用“最佳的”解决方案/技术方法,并根据选定的设计开发。它利用广泛认可的开源解决方案和为应用程序的特定需求选择的框架。该系统是一个用户友好,现代和直观的设计。

 

会议宣传图,源:CITES

 

制定RST的时间线,源:CITES

第一阶段:选择要审查的物种/国家组合

a)秘书处应,在缔约方大会每次会议后90天内,开始或任命顾问开始从CITES贸易数据库编制年度报告统计摘要,显示附录II物种最近五年的直接出口记录水平,并对贸易进行扩展分析,以便为物种/国家组合的初步选择提供依据,这些工作应在缔约方大会之后举行动植物委员会第一次定期会议的充足时间内完成;

b)根据已记录的直接出口水平和动植物委员会、秘书处、缔约方或其他相关专家可获得的信息,动植物委员会应在缔约方大会会议后的第一次定期会议上,将数量有限的最受关注的物种/国家组合列入审议过程的第二阶段;

c)在上述第1 (a)和b)步以外的特殊情况下,以及如建议者向秘书处提供的新资料表明,可能需要就与执行第4条有关的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就物种/国家组合而言),秘书处:

I)将核实建议者已就例外情况提供了正当理由,包括支持资料;

ii)可根据需要编制或要求顾问编制CITES贸易数据库中有关物种/国家组合的贸易摘要;

iii)将尽快向动植物委员会提供理由,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一份贸易摘要,供其闭会期间审议,并决定是否将该物种/国家组合纳入审议程序的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与分布国协商和资料汇编

d)秘书处应:

i)在选择物种/国家组合的动植物委员会会议后30天内,或在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选择物种/国家组合后30天内,通知所选分布国其物种已被选择,提供审查过程的概述和选择的解释。秘书处应请分布国提供科学依据,以确定从其国家出口的物种不会损害有关物种的生存,并符合CITES第四条第2 (a)款、第3款和第6 (a)款的规定。秘书处应在信中就如何回应向分布国提供指导,解释不回应请求的后果,并通知分布国,答复将作为动植物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一部分在CITES网站上公布。应给予分布国60天的答复时间;

ii)编写或任命顾问编写一份关于该物种的生物学、管理和贸易的报告,包括分布国提供的任何有关资料,供动植物委员会下一次会议使用。在此过程中,秘书处(或顾问)应积极与编制报告的各国和有关专家接触;

e)第1款d) ii)项要求的报告应包括关于国际贸易对所选物种/国家组合的影响的结论、得出这些结论的依据以及与第四条实施有关的问题,并应暂时将所选物种/国家组合分为三类:

i)“需要采取行动”(action is needed)应包括现有资料显示第四条第2 (a)款、第3 (a)款或第6 (a)款的规定未得到执行的物种/国家组合;

ii)“未知状态”(unknown status)应包括秘书处(或顾问)无法确定这些规定是否正在执行的物种/国家组合;

iii)“较少关注”(less concern)应包括现有信息似乎表明正在满足这些规定的物种/国家组合;

f)报告完成后,秘书处应提请有关分布国注意根据d) ii)分段编写的报告,并请它们提供任何补充资料,以供缔约方大会之后的动植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第三阶段:动植物委员会的分类和建议

g)动植物委员会应在缔约方会议之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审查秘书处或顾问的报告,以及从有关分布的国家收到的答复和补充资料。对于每一个选定的物种/国家组合,动植物委员会应将“状态未知”的物种/国家组合重新归类为“需要采取行动”或“较少关注”,并提供重新归类的理由。此外,如有必要,动植物委员会应修订为“需要采取行动”或“不太受关注”的物种/国家组合提议的初步分类,并提供修订的理由;

i)动植物委员会确定的不那么值得关注的物种/国家组合应从审查过程中删除,秘书处应在30天内相应地通知分布国;如因设立零出口配额而对品种/国家组合不太关注,则分布国应将该配额的任何更改通知秘书处和有关委员会主席,并附上理由;

ii)由动植物委员会确定为“需要采取行动”的物种/国家组合应保留在审查过程中。动植物委员会应与秘书处协商,根据本决议附件3概述的原则,针对审查过程中保留的分布国家制定有时限、可行、可衡量、相称和透明的建议。建议的目的应是建立各国执行CITES第四条第2 (a)款、第3款和第6 (a)款的长期能力;

h)秘书处应在动植物委员会会议后30天内,将这些建议转递有关国家;

i)动植物委员会应根据本决议附件3概述的原则,就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与第四条第2(a)款、第3款或第6(a)款的执行不直接相关的问题,向常务委员会制定单独的建议;

第四阶段:就执行建议应采取的措施

j)秘书处应根据各项建议监测进展情况,同时考虑到不同的截止日期;

k)一旦分布国报告了建议的执行情况,或已过最后期限(两者中先取其一),并通过主席及时与动植物委员会成员进行闭会期间磋商后,秘书处应确定上述建议是否已得到执行;

i)如已满足建议,秘书处应在与常务委员会主席协商后,通知有关分布国家将物种/国家组合从审查程序中删除,并包括其评价的理由,并在相关情况下注意到有关分布国家作出的具体承诺,如因在执行建议时设立临时预防性出口配额(包括零出口配额)而将某物种/国家组合从审查程序中删除,则该配额的任何更改均应通知秘书处和有关委员会主席,并附上其同意的理由;

ii)当认为上述建议未得到满足(且未提供新资料)时,秘书处应通过主席与动植物委员会成员协商,向常设委员会建议采取适当行动,其中可包括作为最后手段,暂停与该国的受影响物种贸易;或

iii)如果认为建议未得到满足或部分得到满足,且有新信息表明建议可能需要更新,秘书处应及时要求动植物委员会成员通过主席编写修订建议,同时牢记建议应有时限、可行、可衡量、相称、透明并应促进能力建设的原则。秘书处应在修订建议起草后30天内将其提交给分布国家;

l)秘书处应向常设委员会报告其对建议执行情况的评估,包括评估的理由,以及相关情况下有关分布国家作出的具体承诺,以及动植物委员会表达的意见摘要。秘书处应补充报告动植物委员会对因新资料而修订建议分布国所采取的任何进一步行动;

m)对于被认为未实现建议的分布国家,常务委员会应在其下一次常会或适当的闭会期间决定必要的行动,并向有关分布国家或所有缔约方提出建议,同时牢记这些建议应有时限、可行、可衡量、相称、透明,并应促进能力建设。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被审议的分布国向常设委员会提供了关于建议执行情况的新信息,则常设委员会应通过秘书处及时通过主席与动植物委员会成员协商,然后再就必要的行动作出决定;

n)秘书处应将常务委员会采取的任何建议或行动通知所有缔约方;

o)关于暂停与有关分布国的受影响物种贸易的建议,只有在该分布国通过有关主席与秘书处和动植物委员会成员协商,证明符合第四条第2 (a)款、第3款或第6 (a)款的规定,令常务委员会满意时,才应撤回;

p)常设委员会应与秘书处和动植物委员会主席协商,审查已存在两年以上的暂停贸易的建议,与分布国协商,评估暂停贸易的原因,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措施解决这一情况。

 

 

图源:CITES

制定《重大贸易程序审查建议》的原则

作为重大贸易审查的一部分,对分布国家的建议应遵循以下所有原则。

1. 时限性

每项建议都应规定执行的结束日期。这个结束日期通常不应小于传输到范围状态之日起的90天。在可能的情况下,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建议的结束日期应一致。

2. 可行性

a)在设计建议时,应考虑到分布国的能力,使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

b)可以使用一个以上的建议,但应注意确保所有建议在给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的可行性。

3.可衡量性

建议应该有一个可以客观衡量的最终完成指标。

4. 与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比例

a)建议应具体处理在审查过程中查明的与第四条第2(a)条、第3条或第6(a)条的执行有关的问题。

b)建议应与物种面临的风险的严重程度成比例。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到物种对增加灭绝风险的内在或外在因素的敏感性,以及减少灭绝风险的缓解因素,如管理措施。

5. 透明

相关委员会应参照顾问的报告,概述其建议的选择如何与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称。

6. 旨在建设分布国的能力

建议应有助于建立分布国有效执行CITES第四条的长期能力。

本文参考自CITES第12.8号决议(CoP18修订版)。

 

摄:绿会CoP19代表团

拓展阅读:

柯立 李煦.周晋峰:我们是人类栖息地的守望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卷第10期.2022年9月.ISSN2479-9065

范晓.长江鱼类的“绝境”:白鲟灭绝和灭绝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卷第8期,2022年7月,ISSN2749-9065

文/YJ 审核/绿茵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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