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姐学法 | 职场女性的法律保护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陇姐学法又和大家见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一起学习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职场女性的法律保护,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例
2018年5月27日,A公司招录张某并安排其从事文员工作,后双方补签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止。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张某因生育休产假。2021年4月21日张某产假期满回A公司销假上班,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张某:“原工作岗位已安排他人,且再没有合适岗位,你不用再等了。”张某再未回A公司上班,并于2021年4月26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产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5月6日,张某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法院认为,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张某休产假期间另行安排他人上岗并无不当,但在张某产假结束后,应与张某协商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A公司以原工作岗位已安排他人,再没有合适岗位的原因解除正在哺乳期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严重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系哺乳期女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遂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A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止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女职工“三期”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基于生理特性劳动能力受限依法享有“三期”内的特殊保护,当遭遇侵犯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时,要学会并敢于用法律保护自己 。
来源:甘肃妇女
发布:榆中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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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陇姐学法 | 职场女性的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