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生·创示范】分包方老板卷款跑路,农民工35万工钱找谁要?

2022-11-23 17:32
山东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7日,山东某农牧公司与甲工程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担部分猪舍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同年6月,甲公司与淄博乙工程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甲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雇佣了胡某奎等16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因无力支付工资出具欠条,共计拖欠工资355 290元。

后乙公司法人蒋某跑路,公司无任何资产,该16名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政府集体信访。经政府协调,甲公司暂时垫付8万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剩余工资款项仍然没有着落。

“我们已经把乙公司的工程款项结清了,现在蒋某卷钱跑路了,我们也找不到他了。”甲公司负责人向承办法官王倩说明情况。了解到该案的现实情况,承办法官先后与当地政府和公安局民警进行沟通,明确16名农民工的真实诉求,掌握案件更多的一手资料,并通过企查查软件、调取公安询问笔录、审判系统信息协查等手段,向该公司注册地、法人户籍地、法人妻子住所地、法人妻子公司注册地下达送达手续。

在多渠道送达无果后,承办法官果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及时安排开庭。公告到期时,正值惠民县疫情封控特殊时期,全县处于静止状态,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法官提前和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交换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等,指导双方下载“云晤”软件安排互联网开庭,报备协调书记员、办公设备等硬件支持,保障庭审按原计划如期进行。

法院判决

石庙皂户李法庭副庭长 王倩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发包人农牧公司与承包人甲公司、甲公司与分包人乙公司两项工程款虽已分别结清,但如果单纯根据合同相对性判决乙公司承担责任,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将形同虚设,无益于解决现实困难。通过研究大量案例作为支撑,承办法官决定适用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最终判决甲公司对16名农民工的劳务费用履行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案经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最终,在法官的指导和调解下,甲公司结清了16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案件顺利结案,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涉案工程款分包给乙公司,应对乙公司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现乙公司欠付农民工工资,可证明甲公司并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惠民生·创示范】分包方老板卷款跑路,农民工35万工钱找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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