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眼红法|天津广播:一起父子之间的房屋居住权纠纷
今天我们关注一起父子之间的房屋居住权纠纷。事情的起因是,父母离异,将房屋赠与子女,还约定了时间搬离房屋。可是时间到了,父亲又后悔了,还因此被儿子告上了法庭。面对这样一起颇为复杂心酸的家庭纠纷,法官又将如何处理?请听记者的报道: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与原告是父子关系,被告早年在与妻子协议离婚时曾就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离婚涉案房屋归儿子所有,但夫妻双方在无住所前有权居住。” 2017年5月,协议中的这处房屋登记到了儿子名下,但三口人仍在一起生活。相安无事地过了几年,问题出现了。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员额法官周洁介绍说:
后来再过了几年儿子可能是对房屋有其它的用途和考虑,就跟父亲商量,希望他能够腾房,看看他有没有其他的房屋可以居住,但是父亲工作情况也不是特别好,收入也不稳定,所以他在赠与这套房屋之后,他也没有其他的房产居住,他也没有能力再购置其他的房产了,所以父亲认为如果自己腾房的话,可能就要流离失所了,所以就没有同意儿子的这样的一个打算。
父亲的拒绝,让这个本不和睦的家庭再次掀起波澜。几番争执之后,父子二人又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父亲在6个月之内腾出儿子名下的住房,儿子给付父亲人民币32000元。但是约定时间到了,父亲还是没有搬走,儿子一气之下,向红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履行双方协议,腾出自己的住房。受理案件后,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员额法官周洁进行了梳理分析:
如果说单看这份协议的话,可能会觉得约定挺明确的,父亲违约了,儿子守约的话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我们在考量这份协议的时候,发现它是非常特殊的,因为这份协议首先它订立的主体双方关系是亲生的父子、是至亲。其次他们协议中所涉及到腾空的这套房屋,它的来源也非常特殊,它并不是儿子购置的房产,而是说父母在离婚的时候赠予给他的,并且在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了,父母在无房居住的情况下可以在房屋内居住。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父亲已经年近60周岁了,但是他除了这套赠与的房屋之外,他也没有其他住房居住,他的经济水平还有经济的状况也比较差。而且在儿子起诉之前,他实际上也一直在这套房屋内居住。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几次约谈这对父子,试图化解双方矛盾,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但是两个月过去了,双方都不想退让,于是依照法律程序,依法作出裁判。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员额法官周洁说:
我们法院作出的判决首先是肯定了儿子这方作为产权人,他是对房屋享有权利的,双方所达成这个协议也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这个协议它在履行上是面临着现实的困难的,也是考虑到双方的关系,因为儿子对于年迈的父亲他也是有赡养的义务的,那么父亲现在确实不具备腾房的条件,现在如果支持儿子诉请,无异于就让年迈的父亲要流离失所,儿子给付的这32,000元可能对他的晚年生活来说也没法构成一个保障,所以法院是没有支持儿子要求父亲腾房的诉讼请求。这个案子核心上来说,就是说告诉我们:子女受父母赠与的房屋所有权,它是不能够对抗,子女应该保障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赡养义务的。
红桥区人民法民三庭法官助理谢敏捷说明了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
本案中儿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是父母赠与,按照一般的生活常理,儿女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怀感恩之心,起诉父亲腾房违反生活常理、常情和普遍的道德观念,侵害了父亲的居住权利,也违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请求父亲腾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判决在法律的尺度内,将道德的温度融入其中,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亲老的新风尚,倡导家庭家风文明建设,保障“居者有其屋”与“老有所养”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媒眼红法|天津广播:一起父子之间的房屋居住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