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关于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的通告

2022-11-15 18:30
内蒙古

当前,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防范虚假信息和不实谣言的传播,持续净化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传播秩序,通告如下:

一、理性甄别网络信息。全区广大网民应树立法治观念,增强鉴别能力,涉疫相关信息要以政府部门、权威媒体等官方发布平台为准,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

二、坚决抵制网络谣言。全区广大网民对微博、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等网络新媒体平台传播的没有正规来源的截图、视频、音频和文字信息,不得随意转发传播。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不实信息,应立即予以删除。同时积极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三、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全区广大网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对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以及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鼓励广大网民和网络平台积极转发正能量信息,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有效防范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疫情,树立信心,做好自我防护,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通过网站、客户端以及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实施下列行为:

1.随意制作、复制、转发攻击、诋毁国家当前疫情防控政策、方针的不良言论。

2.传播各级党委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之外的虚假疫情信息。

3.上传、转发、传播扩散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4.篡改权威部门和官方媒体发布信息的标题和内容。

5.发布、传播、评论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不符,容易误导公众的图片、视频、音频等信息。

6.擅自发布、传播、泄露非公开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信息资料。

7.“蹭热度”跟风炒作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

8.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此呼吁广大网民要自觉遵纪守法、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制造、不散布、不听信谣言,同心协力,共抗疫情。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携手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维护有序社会环境。

举报方式:

中共集宁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举报电话:0474—8386174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

举报电话:0474—8243160

中共集宁区委网信办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

2022年11月15日

来源:集宁发布微信公众号、中共集宁区委网信办、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

原标题:《集宁区关于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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