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员工伙同他人转卖房屋“赚差价” 结果来了...
卖家找中介出售房屋,低价卖出后发现买主竟然是中介员工,对方在交完定金后又火速挂高价出售,欲从中赚取差价。卖家拒不配合过户,中介员工便将房主告上法庭,法院会做出怎样的裁判呢?
案件回顾2021年8月9日,陈某在某中介公司出售房屋,随后与买家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38.2万元,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先交定金2万元,在过户时另付首付款4.2万元,余款待权利变更完毕后通过银行转付;买方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并有权将房产过户至指定人名下。
签订合同后,陈某收到案外人贺某2万元定金并如期交房。11月17日,贺某与另一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3万元价格将案涉房产出售给新买家。
一周后,陈某通过线上预约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崔某公积金贷款问题未办成。此后,崔某要求陈某办理公证委托,委托该中介全权负责办理房产过户,在遭拒绝后,以陈某不履行过户为由,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崔某并非真正买受人,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其中介员工身份,合同中约定“崔某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和过户到指定人的名下”,其目的就是为转售房产提供便利。因此认定崔某利用其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与他人联合,将案涉房产转手出售,赚取差价。
综上,崔某名为买房,实为炒房,购买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严重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缔约选择权,损害了双方合法权益,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在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或出售房屋时,要注意风险防范,确认交易方是否为真实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买受人,若有一方系中介公司的员工,则要提高警惕,避免被“套路”。如一方系委托代理人的,则需要核实相关代理手续,并与对方买房人或卖房人进行核实,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掉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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