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实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信用卡透支利息过高,都要还?高新法院判决来了,快围观!
刷卡消费,
逐渐成为人们新时尚,
便利了人们的生活。
然而,
当信用卡透支拒不偿还时,
便出现了多种违约后果,
诸如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
各种“利息”之和
往往存有过高情形,
加重了持卡人无力还款,
信用卡利息过高,
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
判决来了!
答案即将揭晓,
速来围观!
案情回顾2017年9月1日,被告才某向原告大庆某银行开发区支行申领牡丹信用卡一张。经审核,原告向对方发放了信用卡。
按照该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约定,对未清偿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
被告才某从2019年12月27日起开始违约,截至2020年9月29日止,才某共拖欠透支本金25,349.54元、表外利息3,812.36元、表内违约金2,272.99元,合计31,434.89元。另查明,2020年9月29日,原告对被告信用卡账户予以核销处理。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已明确表示知悉并全面理解合约的内容,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才某透支之后,即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不还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信用卡利息收费标准为日息万分之五;另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为500元。由于银行规定的利率与违约金具有叠加情形,且当月应付利息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总计存在背离实际损失的情形,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5,349.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对被告信用卡账户进行核销处理,核销处理的结果是账户内的透支本金不再计收利息,但核销后,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其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于超出部分的,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才某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虽然合同有约定,且提供代理合同,但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票据,且原告也未实际支付律师费,故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才某给付原告银行透支本金25,349.54元;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标准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占用期间利息(以前两项之和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及移动支付的不断普及,“刷卡消费”渐逐成为时尚,也日益成为了人们重要的消费支付方式。与此同时,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许多持卡人因无力还款或失信等诸多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还款,并由此产生了纠纷,且案件数量呈现“水涨船高”的态势,并不断涌入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发现普遍存在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之和过高的问题,且这类诉讼中,只要持卡人出庭,就普遍对此进行抗辩,认为“利息”总和过高,致使其无力还款。
信用卡利息和违约金等各个项目加起来,之和存有过高,应否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项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整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故应予以调整。
诚然,信用卡纠纷虽有别于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其基础法律关系仍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款法律关系,信用卡合同中有关利息、违约金等约定实质上即是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计收标准不应超过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其应受到法律的规则,其“利息”总和过高的,对于过高的部分,则对此不予法律支持。
原标题:《“为群众实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信用卡透支利息过高,都要还?高新法院判决来了,快围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