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营商丨丰县法院贯彻市中院保全指引典型案例
01案例一:审慎审查替换担保财产,解除基本账户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月28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并实际查封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未足额查封保全标的额。原告刘某提供财产线索再次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被告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置换。
措施:2022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审查了担保财产的购置价值,交易记录,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调查了担保财产的权属登记、抵押情况。查明被告公司提供的担保置换财产评估价值约2500万元,且并未实际冻结到被告公司银行存款,解除对被告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并解除了对被告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为维护原告的利益,首先应对担保财产价值和现有保全措施进行精准评估。本院依法审查了担保财产的购置价值,交易记录,以明确担保财产的具体价值。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进行担保财产的权属登记、抵押情况的调查,确定担保财产的权利人及实际可变现价值,在对担保财产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后,综合确定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是否能够保障申请保全人的利益。若持续查封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将会导致被告公司因诉讼所累而陷入发展困境。因此,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本院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在确保保全目的实现的前提下,降低对被保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在充分评估和审慎审查现有保全措施对公司发展影响的基础上,及时解封并恢复企业的资金周转渠道,被告公司对该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承办人:李晓侠,编报人:孙金财)
02
案例二:审慎评估标的额与财产线索的价值,超额的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案情:商某与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商某向本院申请对两被告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保全标的额为35万元。经审查,原告申请查封的两套房产均为首封,且位于本县区商业中心,一套房产的价值就足以超过35万元,远超原告申请保全的标的额。
措施:两套房屋虽然均位于商业中心位置,但是面积大小、户型不一,考虑变现的难易程度,本院选定其中一套更容易处置的房产,并向原告详细释明,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实际查封了上述一套房屋。
典型意义:保证申请人提供线索的财产价值和保全标的额的一致性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本案中,即使查封两套房屋暂时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的生活和经营,但是适用保全制度保护原告的利益也应当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本案通过压降申请人提供线索的财产价值,使其与保全标的额保持相对一致性,是公平正义在保全领域中的彰显和体现。(承办人:李晓侠,编报人:孙金财)
03
案例三:无法证明保全标的物权属的,不予裁定准许保全申请
案情:周某诉徐某、某公司1、某公司2、某公司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周某向本院申请对存放于某处的60吨钢材进行查封,其主张钢材系被告徐某所有。原告周某提供了其与被告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欠条。原被告系因租赁建筑材料发生纠纷。经审查,原告申请查封的钢材位于一处工地,现场有多个施工班组正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原告周某提供的证据,初步可以证明其与多被告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却无法证明60吨钢材属于徐某所有。经本院释明和询问,并要求补充证据,原告未再提供可以证实钢材为被告徐某所有的证据。
措施:本院认定无法对钢材采取保全措施,在向原告释明后,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该民事裁定,实际查封了多个被告的银行账户。
典型意义:合法性审查是破除保全滥化的首要审查要素。在合法性审查中,首先需要对保全标的物的权属进行审查。本案中通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钢材属于被告所有,若强行查封,不仅无法保证原告的胜诉利益,还可能引发保全错误而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失。本案依据《涉企财产保全操作规范指引》的精神,打破了申请即保全的桎梏,通过依法审查、耐心释明,采取正确的保全措施,获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一致认可。(承办人:刘承训,编报人:沙轩羽)
04
案例四:区分不同程序节点,采用不同的保全审查标准
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第三人黄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620万元的财产。2022年1月28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并实际查封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后该案因调解不成,进入民二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再次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被告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置换。
措施:在原告再次提出保全,被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时,本院首先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发现这些证据从形式上大概率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评估现有保全措施对被告的影响程度,发现已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其基本户,影响其正常的社保缴纳和资金往来,阻碍了被告某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最后,对担保财产进行审慎审查,确保担保财产权属清晰且无瑕,并能够保障申请人的利益,本院遂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告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并解除对被告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均可以申请保全,但是因为诉前和诉中所处的程序阶段不同,则保全审查标准和尺度亦应有所不同。本案中,原告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仅能依据原告的申请,审查保全材料的合法性,即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考察诉前保全三十天起诉期限的限制,亦不会对被告造成太大影响。但是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为其保全申请提供了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而且诉讼审理时间较长,还应审查保全措施对被告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案作出的保全变更措施,获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人:李晓侠,编报人:孙金财)
原标题:《法护营商丨丰县法院贯彻市中院保全指引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