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婚姻法的百年发展与现代婚姻制度的确立
原创 社科文献 社科文献
下文为《约旦婚姻法的百年发展与现代婚姻制度的确立》,何志龙、马小虎著。节选自《中东研究(2022年第1期/总第84期)》,由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编。
约旦婚姻法的百年发展与现代婚姻制度的确立
何志龙 马小虎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将巴勒斯坦划为英国的委任统治地,1921年英国以约旦河为界将巴勒斯坦一分为二,其东部建立外约旦酋长国。1923年外约旦成为英国委任统治下的一个半独立的埃米尔国,1946年英国承认外约旦独立,同年改国名为外约旦哈希姆王国,1950年再次改国名为约旦哈希姆王国。1957年约旦废除《英约同盟条约》,英军全部撤出约旦,约旦从此走上了独立发展道路。国内对阿拉伯国家婚姻法的关注不多,成果很少,对约旦婚姻法的研究更尚属空白。约旦作为阿拉伯国家,既有阿拉伯国家的普遍性,也有其特殊性。本文试图在国外学者特别是阿拉伯学者对约旦婚姻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梳理约旦婚姻法的发展演变过程,以期揭示百年来约旦的社会变迁。
一 在沿用奥斯曼法的进程中向本国婚姻法的转变(1921~1951年前)
约旦本为巴勒斯坦的一部分,在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属大马士革省,约旦与其他阿拉伯地区一样,实行的是1917年奥斯曼帝国颁布的《奥斯曼家庭权利决定》,这是阿拉伯世界在普遍实施沙利亚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的首部世俗婚姻法,埃及、叙利亚和伊拉克等诸多阿拉伯国家,在独立前甚至独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仍在实行,其是约旦制定婚姻法的最早典范和蓝本。
《奥斯曼家庭权利决定》的基本内容与特点有以下几方面。该婚姻法名称中的“决定”一词,阿拉伯语意为掌权者签署的相关意见。该婚姻法共157条,分为结婚篇和离婚篇。结婚篇包括求婚、法定结婚条件、监护、被禁止的婚姻、婚约、见证人、结婚登记、婚约词、经济能力、无效婚约和非法婚约、彩礼、对妻子的生活消费和住房、二者的继承权、对多妻的公平对待等内容,离婚篇包括丈夫休妻、法院判离、等待期、等待期的生活消费、子女抚养、丈夫失踪或失联时妻子的离婚请诉求等条款。该婚姻法的最大特点是,在伊斯兰世界首次规定了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男女分别为18周岁和17周岁,如果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生理条件允许,法官可酌情而定;对于女方,无论是否年满17周岁,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实际上沙利亚法从未规定法定结婚年龄,并且主张早婚早育。但奥斯曼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节节败退,1917年颁布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年龄,反映了奥斯曼帝国经过百年改革所取得的社会进步,更重要的是,奥斯曼帝国在存亡之际,希望通过颁布新法彰显进步,改变被瓜分解体的命运。
1927年,尚处于半独立状态的外约旦酋长国颁布了本国的首部婚姻法《家庭权利法·婚姻和分离》,以适应外约旦半独立状态的国情。这部婚姻法共104条,仅对《奥斯曼家庭权利决定》进行了简单修订和完善,其显著特点是,把法定结婚年龄修改为男女均年满16周岁,当女方年满16周岁而无监护人或监护人阻止其结婚时,法官有权同意其结婚,这实际上取消了监护人对女子结婚的决定权。同时规定男子离婚应该及时告知法官,这也是对男子离婚权的一定限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婚姻法删除了对“有经人”(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特殊规定的条款,这就意味着在约旦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在婚姻面前平等。另外,在该部婚姻法名称中首次出现了“婚姻”二字。
1946年5月25日,阿卜杜拉登基为国王(1946年5月25日至1951年7月20日在位),1947年8月2日,外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颁布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家庭权利》,这部婚姻法是对1927年颁布的《家庭权利法·婚姻和分离》的进一步修订完善,而且标明为“临时家庭权利法”,实施范围为约旦本土和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人地区。该婚姻法共107条,其突出特点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且还加强了对男性离婚权利的进一步限制。如男女结婚年龄均为年满15周岁,法官有权将女性结婚年龄提高到18周岁;规定已离婚男子必须在15天内到法院进行登记,否则将处罚5~25埃镑的罚款;法官或其代理不可同意年龄之差超过30周岁男女结婚,除非年幼一方表示同意;男子被判5年及以上徒刑或死刑,妻子可起诉离婚,若丈夫不同意,法官有权在一年后判其离婚。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从委任统治地到获得独立,约旦婚姻法继承传统与与时俱进的特征明显。一是继承伊斯兰法的传统。在伊斯兰世界,所有法律的第一渊源是天启法,也就是沙利亚法,宗教法对婚姻有明确规定,且具有不可变性和不可逆性。伊斯兰世界最早的婚姻法规出现在《古兰经》和《圣训》中,后来的宗教规定都源自这两大经典以及“公议”和“类比”等,《奥斯曼家庭权利决定》的大多条款正是源于沙利亚法,如三休妻子的男子不可以跟该妻子复婚,除非解除三休,同时有四房妻子的男子不可以再娶其他女子。这些规定自伊斯兰教兴起后就相继实施,在伊斯兰世界可谓根深蒂固,是穆斯林世世代代不可更改的婚姻原则,在现代婚姻法诞生之前,这些规定早已写进了宗教书籍。20世纪初,约旦境内有90%的居民是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而且约旦宪法规定伊斯兰教是约旦的国教。在1923年外约旦埃米尔酋长国成立庆典上,尽管阿卜杜拉一世国王提出世俗化必然是约旦不断努力的方向,但这个努力方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在1927年颁布的《家庭权利法·婚姻和分离》和1947年颁布的《家庭权利》,同样充分体现了沙利亚法的传统规定。
二是适应约旦国情的变化。约旦被划分为英国的委任统治地,并成为半独立的埃米尔酋长国后,颁布了通行管辖范围的首部婚姻法《家庭权利法·婚姻和分离》,终止实施奥斯曼帝国颁布的婚姻法,体现了约旦摆脱了奥斯曼帝国统治,正在逐步走向独立发展。而且在《奥斯曼家庭权利决定》禁止婚姻项中,对“有经人”婚姻的特殊规定,在1927年及其以后的婚姻法中不复存在,反映了英国统治下的外约旦,不再以宗教划分社会阶层,确切地讲,外约旦境内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地位有所上升,当然这也与早在1917年英国发表支持犹太人移民巴勒斯坦的《贝尔福宣言》有关。而当1946年约旦摆脱英国殖民统治获得独立后,翌年即颁布《家庭权利》,尽管在1927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不多,而且标明是“临时”法律,但在充分彰显完全独立的国家主权方面则意义重大。
原标题:《约旦婚姻法的百年发展与现代婚姻制度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