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都判了为什么还会执行不了?这些案例告诉你,有一种情形叫“执行不能”

2022-11-03 18:04
四川

法院都判了

为什么还会执行不了?

这些案例告诉你

有一种情形叫“执行不能”

编者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公里”。为打通这“最后一公里”,执行干警们披星戴月、风雨兼程,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线上线下不放过丝毫线索,穿梭往返于银行、工商、房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奔走在大山深处的田间地头、繁华都市的大街小巷,只为寻找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针对性的采取传唤、拘传、罚款、拘留、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打击拒执等强制措施,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但执行并非万能,一个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法院的执行力度和措施,以及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配合程度等等因素。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纵使穷尽洪荒之力,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对待“执行不能”,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本期小编就通过案例和大家聊聊关于“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张某某与饶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饶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414000.00元。因饶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西昌市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微信账户余额共计10 387.61元,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询问村社干部及其邻居,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找寻到被执行人行踪。西昌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告知张某某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后果等,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执行法院穷尽措施,除了查控到的10387.61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最终该案无法全部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以保障交易安全,否则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案例二

雷波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某建筑

劳务有限公司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雷波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雷波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建设租赁费、材料费合计287763.85元,未在规定时间支付款项的,还需支付9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雷波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线上、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其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涉数个司法案件,自身风险极高。为进一步调查其公司经营状况,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了实际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存在,经向当地的物业公司调查核实无此公司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雷波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不能的结果,雷波县法院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公司注册地不存在,涉数个司法案件,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促使其正视执行不能的客观现实,对执行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达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三

凌某某、邓某某与李某某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李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某、邓某某为安葬死者凌某国支出的丧葬费36,433.5元,死亡赔偿金293,400元,共计329,833.5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宁南县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保险、证券、工商、民政、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银行、互联网资金、车辆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书,查找李某某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与配偶秦某某、子女李某松、李某凤在居住地有土木结构房屋十三间,但该房屋属于农村房屋无法处置,其亲属无能力代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尚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属于“执行不能”情形。

经查,凌某某、邓某某长子凌某钢因交通事故已亡故,次子凌某国被害后,收养的女儿凌某玉也于2020年3月服毒自杀,现二人无人赡养,且年逾七旬,体弱多病,无收入来源,生活非常困难,平时都是依靠政府财政救助供养资金维持生活,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宁南县法院按照生活特别困难的档次,给予凌某某、邓某某司法救助102,233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人身伤害赔偿的涉民生案件,被害人的死亡,依靠其赡养的父母凌某某、邓某某无法获得赔偿,被害人父母年事已高,是当地特困户,无人赡养生活难以保障,陷入困顿,加重被害人家属心理创伤。执行法院急民之所急,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其摆脱困境,以司法救助补位“执行不能”,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温度,彰显人文关怀。

通过这三则案例,相信大家对“执行不能”有了一定的了解。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 “三无状态”。“执行不能”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类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不可能执行到位,法院只能采取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处理。但这不是说案件就完结了,法院也不会置之不理,束之高阁,而是会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将在第一时间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所有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呼吁被执行人讲诚信,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期望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多一份信任和理解,理性认知“执行不能”。

原标题:《法院都判了为什么还会执行不了?这些案例告诉你,有一种情形叫“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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