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月|《通辽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和多渠道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解读

科尔沁区政务服务中心
2022-10-31 10:35
未知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通辽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应检尽检和多渠道监测

预警工作方案》解读

      《通辽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和多渠道监测预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22年7月8日印发实施。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有效防范境外输入病例引起的疫情扩散和境内疫情反弹,巩固当前防控成效,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的编制依据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和多渠道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内防指医控字〔2022〕141号)等有关文件。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核酸检测

      1.重点人群

      (1)医疗机构就诊人员

      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所有就诊患者,无发热但有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具有新冠肺炎流病史或风险职业人员),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新入院患者(包括住院期间离院外出患者)及其陪护人员要及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可疑患者后,要在2小时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核酸检测策略,可同步开展抗原检测,尽早发现疫情。

      (2)风险职业人群

      ①对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企业一线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和服务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启用时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包含第三方工勤辅助人员等),作业期间每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②对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相关医务人员,邮政行业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每天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

      ③对快递从业人员,外卖从业人员,酒店服务人员,装修装卸服务人员,交通运输服务人员,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以外的工作人员(包含第三方工勤辅助人员等),每周开展两次核酸检测。如辖区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时,根据疫情扩散风险及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增加核酸检测频次。

      (3)其他风险人群

      学校和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人员,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常态化下应做好相关人员症状监测。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感染者后,应及时组织完成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可根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每天至少20%的抽样比例或按照辖区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各地要根据疫情风险研判结果和实际防控需要,结合国家、自治区、市级相关要求,将其他风险人群及时纳入应检尽检范围,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2.重点场所

      (1)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下同)及相关环境。各旗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组织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加工、运输、存储、销售等场所环境开展抽样核酸检测。每个旗县(市、区)每周抽取10家销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商户进行环境检测,不足10家的全部进行检测,重点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内外包装表面,以及运输工具、冰箱、冷库、仓库、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等接触频次较多部位进行采样。

      (2)境外邮件快件及环境。境外邮件快件进入我市的首个中转分拣场地后,所在地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组织邮政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每周对邮件快件物品外包装进行抽样核酸检测,每个地区每周抽取100件,低于100件的全部检测,同时对该邮件快件涉及到的储存仓库、分拣设备、处理场地、运输车辆进行抽样检测。

      (3)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环境。对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的环境每周开展核酸检测。重点对门诊、急诊等高风险环境的门把手、接诊台面、检查设备等接触较多的部位进行采样检测。每个旗县(市、区)每周对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重点对预检分诊、急诊、发热门诊、呼吸科和感染科门诊病房的环境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每科室至少采集地面、墙壁、物体表面各2份样本。

      (4)大型农贸(集贸)市场相关环境。对各旗县(市、区)具有进口冷链食品、进口食品的批发销售的大型农贸(集贸)市场的环境定期开展核酸检测。重点对进口冷链食品摊位、存储场所、垃圾及污水等进行采样检测。每个旗县(市、区)每周抽取农贸市场、售卖海鲜的市场(超市)各1家,每个市场至少抽取5户商家进行环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不足5家的全部进行检测。

      (5)大型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污水检测。各旗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每周对大型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开展污水监测,重点对污水管道、排水渠、污水井等进行采样检测,各2份样本。

      (6)集中隔离场所环境检测。各旗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启用的集中隔离场所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生活区,工作人员和隔离人员通道门把手、垃圾、台面、清洁工具等部位每周开展环境核酸检测。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前采集隔离房间内物品、环境(包括手机表面、行李物品、枕头表面、卫生间门把手等)标本进行核酸检测。每周每个点至少采集2份样本检测。

      3.社区管理人群

      纳入社区管理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在出院(舱)后第3、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区域协查人员、涉疫场所暴露人员、解除闭环管理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等,按照当地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二)症状监测

      1.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监测。民政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等重点机构人员,监管场所、餐馆、农贸(集贸、海鲜)市场、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做好相关人员健康监测,每日检测体温,观察询问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对出现上述症状者,要记录发病情况,及时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结合流行病学史进行排查。

      2.教育、培训机构人员监测。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及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最新版要求,足额配备校医或保健教师,建立建全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因病缺勤缺课跟踪制度,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晨、午健康监测,每日检测体温,观察询问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对出现上述症状者,要记录发病情况,及时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结合流行病学史进行排查。

      3.公共场所监测。各地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商场超市及影院剧场、图书馆、健身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的体温监测制度。各有关机构一旦发现发热人员,及时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结合流行病学史进行排查。

      (三)病原监测

      1.病毒全基因组测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核酸检测Ct值≤32的所有境外输入病例的标本、入境物品及相关环境阳性标本、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标本以及疫苗接种后核酸检测阳性者标本进行测序。

      2.病毒分离培养。对核酸检测Ct值≤30的所有境外输入病例的标本、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标本以及疫苗接种后核酸检测阳性者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培养。

      (四)药品销售监测。

      依托“内蒙古自治区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内蒙古疫情防控管理平台”,对退热、抗病毒、抗生素、止咳感冒等“四类药品”销售情况和购买者相关信息开展实时监测,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内药店应对购买“四类药品”要实名登记销售,包括买药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并推送相关信息给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同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部署相关街道(苏木、乡镇)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追踪有发热等症状的病人并引导其及时就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针对药品销售情况,每月向市指挥部医疗防控组报送风险研判报告。

      (五)舆情监测

      各地要建立热线电话或网络平台,鼓励居民提供疫情线索或进行疫情报告。各级公安、网信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舆情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涉疫相关舆情信息,立即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由各级疾控中心快速核实信息真实性,如情况属实,要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处置。除法定报告程序外,各地还可以利用“12320”卫生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各级疾控中心网站等渠道增设公众和医务人员信息报告模块,建立“疫情信息报告直通车”,确保疫情信息线索能第一时间上报到疾控中心。各级疾控中心负责快速核实信息真实性,如情况属实,要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