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于案件执行终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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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释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即“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
“执行不能”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能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
“二、案例
孙某跟李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在民事诉讼期间,孙某驾驶向朋友借来的车辆,尾随正去上班的李某,当李某穿过人行道时,故意撞向李某,造成李某轻伤二级。经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判决,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向李某支付损失22000.00元。
孙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李某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孙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是否有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孙某有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到孙某户籍地调查,家中只有年迈父母两人在农村生活,没有代偿能力,属于客观执行不能。
执行法官穷尽一切措施之后,如实向李某说明情况,经李某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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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情分析
上述案例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本案中,一方面因为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没有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家属无代偿能力和意愿。
执行法官约谈申请人,如实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只能等待其出狱后恢复履行能力再执行。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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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寄语
案件终本,执行不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会定期对这类案件进行财产查询,发现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如果申请人在案件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另外,法院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对其施加信用惩罚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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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于案件执行终结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