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道理】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责任该如何承担?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区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主体责任如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等事故处理的相关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陇南中院审监赔偿团队的牟虎生法官承办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回答了这一问题,来看本期案例。
案件简介
2021年8月23日,被告邹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原告郑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邹某所驾驶车辆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邹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费用。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至2022年4月25日最后一次定损完毕,涉案车辆先后进行了三次定损,定损期间长达8个月,远超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合理期限。原告诉请的涉案车辆停运损失高达148500元。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礼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项,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向陇南中院提出上诉。陇南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关于本案涉及的停运损失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合理期间内的停运损失,依据邹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一部分责任免除条款,该合理期间内的停运损失属于免除条款约定的间接损失,在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内,一审认定涉案车辆实际维修28天属合理的停运期间,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该期间的停运损失并无不当。另外一部分是扩大的停运损失,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后三次定损,定损期间长达8个月,远超保险公司应当定损的法定或约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及时核定损失的义务,不及时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为涉案车辆定损,造成扩大的停运损失,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对其超过合理期限怠于履行定损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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