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最新指导意见:这一问题,力争到2025年底基本解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
渗漏防控工作的若干措施》
(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力争到2025年底,
住宅渗漏问题基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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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渗漏是比较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一旦出现严重影响群众居住品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若干措施》,着力解决设计深度不足、材料质量不高、施工工艺不精、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力争到2025年底,住宅渗漏问题基本解决,质量投诉大幅度降低,确保群众买房放心、居住安心。
《若干措施》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住宅渗漏防控第一责任人,对购房人负有防水工程质量10年保修责任。
在设计阶段,住宅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室内应不低于25年、屋面不低于20年,地下室不低于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要将渗漏防控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对未按规定编制防控设计专章、设计深度不够、节点做法不细、标准引用不明的,图审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并重新审查。同时严格设计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优化设计”“创新工艺”等名义,随意变更防水设计或调整施工方案。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应按涉水部位,分别制作实物样板,明确防水工艺操作要点和质量标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确认,住宅小区应按不同户型设置实物样板间。防水工程实际施工、竣工状态应做到与实物样板一致。细部处理方面,穿过地下室地面、顶板、外墙的管道应设带止水钢板的防水套管。外墙上的孔洞应封堵密实并做三遍防水处理。
住宅防水验收应落实三级验收,对涉水部位实行“举牌验收”并留存影像资料,对易渗漏部位应进行基层、防水层、面层三次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种植屋面不少于48小时,蓄水最浅处不少于30毫米;涉水房间每次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蓄水高度宜为20毫米。地下室在回填前应进行防水效果检查。并鼓励带水验收、带水交房。同时,建设单位应将防水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信息纳入质量信息公示内容,未公示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此外,山东鼓励企业结合工程实际开展技术创新,积极推广皮肤式防水、整体卫浴、非固化沥青橡胶防水涂料以及各种成品预埋止水节,止水套管等新产品、新工艺。不得使用明令禁止、限制、淘汰的施工工艺和产品。
此外,
关于你的住房,
还有这些消息需要注意~
今年6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
《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
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
已于今年9月起施行,
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
调整内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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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如下调整:
1.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调整为10年;
2. 供热与供冷系统,调整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
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
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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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此文件要求,
近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整新建住宅
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2〕4号)已经正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品质,适应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期盼和市场需求,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时间
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凡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均应按照《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二、明确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三、明确各方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住宅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并确保材料性能、设计做法等满足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加强施工图纸相关内容的审核;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签订的履约或协议中明确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并在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义务。
四、明确监管责任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的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保修期限要求落实到项目策划、设计选型、施工验收中。在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重点环节监管中,加强对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过程指导、跟踪检查、监督落实。对不执行《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及不履行、无故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单位,各级监督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处理处罚并纳入诚信管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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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最新指导意见:这一问题,力争到2025年底基本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