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另一方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怎么分割?

2022-10-18 11:33
北京

有一对年轻的小夫妻,两人在2008年登记结婚。男方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两人共同还贷。除此之外,女方还将自己的婚前公积金提取出来一部分用于还贷。

到2021年,两人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双方对于抚养权以及其他财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那套房子各执己见。

 

 

男方认为,女方将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婚后共同生活,应视为赠与,且在这个过程中,她的个人财产已经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则认为婚后的增值为女方的婚前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应当全部归于女方。

那么婚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到底该归谁呢?

 

在一般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通常为由一方婚前出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像这样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还贷的比较少见。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确定房子的增值部分到底属于谁,就得确定该增值部分是由谁产生的。

首先,本案中男方主张增值部分为婚后所产生的,应当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房产增值在本质上是因为市场变动而引起的自然性的增值,不同于出租、经营等主动性增值。

 

其次,男方主张女方使用婚前公积金还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男方应当举证证实,如果无法证明则认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最后,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房产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者夫妻婚后经营所得,因此女方个人婚前公积金款项以及还贷部分所产生的增值应都归于女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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