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签订只出资 不参与经营 不承担风险 仅享受分红的合作协议 真的就是合伙吗?
原创 长宁县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在现实生活中,合伙经营很常见,但是,如果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一方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只享受利润,这样的“合伙”是真的合伙吗?
真假合作 傻傻分不清案情导入:李某因承包项目,手头资金缺乏,于是找到王某,希望王某投资5000元作为合伙资金,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协议载明了合作项目的基本情况;约定王某出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并要求李某两个月内返还王某出资本金,并支付王某不少于15000元的利润。事与愿违,李某承包的项目未能顺利进行,导致李某未能按协议约定返还王某的出资本金及约定利润,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本金,并支付15000元的利润。经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本金50000元。
明明是找人合伙,签订的又是《投资合作协议》,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呢?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由此可见,合作的主要特征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本案中,李王二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王某只出资,不经营,纯享利,不担风险,这不符合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李王二人之间不是合伙关系。原告王某向被告李某支付款项,约定期满后收回本金,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故二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法官寄语:在投资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很多人往往觉得签订了一本万利的投资、合伙协议,什么都不用管,就可以有稳稳的高收益,何乐而不为!却不知风险正随着资金的交付一步步失控,最后甚至联系不上对方,落入投资陷阱。即便法院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但往往因合同相对人无力偿还,本息实际执行到位遥遥无期!所以当有高额回报的投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慎之又慎,不要轻信他人承诺,草率投资,避免血本无归。
原标题:《以案说法||签订只出资 不参与经营 不承担风险 仅享受分红的合作协议 真的就是合伙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