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九条措施

2022-09-23 18:47
青海

为加快海西新型城镇化进程,集聚人口发展合力,助推海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居住证实施办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及海西州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结合海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在海西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人员,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人口登记,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本措施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

1、合法房产:公民在海西州具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的房产。

2、稳定住所:系政府公租房、直管公房、保障房等属于住宅性质的房产。

3、租赁房屋:承租人租赁的房屋需在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由住建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备案证明。

第二条 凡被海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无住房人员,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第三条 实行农村(牧区)籍大中专院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农村(牧区)籍学生,毕业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就(创)业地或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实行海西农村(牧区)籍参军退出现役的人员来去自由落户政策,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创)业地或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可随迁落户。

第五条 全面放开人才引进落户限制。取得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人员,有意愿在海西落户的,可申请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第六条 积极引进杰出、领军人才和海西急需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符合入选青海 “昆仑英才”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规定的人才以及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单位集体户落户。

第七条 在海西居住的外来务工(农)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当地城镇“社区家庭集体户”落户。

公安部门设立“社区家庭集体户”,由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虚拟门牌证明,方便群众落户。

第八条 全面放开城镇投靠亲属落户限制。凡在海西有常住户口人员,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落户;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以投靠其近亲属落户;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可在海西落户。

第九条 持续落实海西农(牧)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政策,对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因户籍迁移受到影响,可以继续享有农村(牧区)相关合法权益。

本措施由海西州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 2 月14日起实施有效。

原标题:《海西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九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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