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2022-09-21 19:56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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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了解的是

保险

免责条款

买了车险

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

不赔!

这是为什么?

来看看湘阴法院

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The first part

2021年7月19日晚上,小丽(化名)驾车带着丈夫和两个孩子,在许广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发生事故停在超车道上小兵(化名)的轿车相撞,造成小丽、其丈夫及两小孩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丽因在夜间雨天开车未减速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兵停车未设立警示标志负事故次要责任。

小兵为他的小车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万元,在B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但事故发生时小兵驾驶证已过期属无证驾驶。

小丽、其丈夫及两小孩将小兵诉至法院,要求小兵赔偿四人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4.2万元,先由A、B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小兵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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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The second part

交强险带有强制性,四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A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案被告小兵系无证驾驶,该赔偿责任A公司可在支付完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后向小兵主张。

而小兵在B公司处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B公司保单上对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特别说明,本院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且小兵的无证驾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被告B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本院酌情认定责任比例为3:7,即由被告小兵承担30%的责任,原告小丽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判决由A公司向小丽一家四口赔付3.5万元,小兵向小丽一家赔付2100元,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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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The last part

本案中,小兵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两个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一样呢?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交强险保单上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所以小兵购买了交强险,该保险具有强制性,即使小兵无证驾驶应承担事故责任,也应由A公司先行对伤者进行赔付。

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明确,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来说就是,小兵无证驾驶违反了禁止性规定,系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故承保商业险的B公司无需进行赔付。特别注意

无证驾驶,不赔!

酒驾醉驾,不赔!

交通肇事逃逸,不赔!

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保险公司最终都不会承担责任

道路千万条

遵纪守法第一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标题:《【以案普法】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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