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死刑仍需执行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18-02-11 11:40

莫某纵火一案,一审判决已下,不出悬念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联想到近日发生的多起案件,无论是城管抽梯案,还是汤兰兰案(无论真假),都让人感到人心的邪恶。

爱因斯坦说:终将能够毁灭人类文明的是我们内心的邪恶力量。我心亦如荒野,杂草丛生,冷不丁就有许许多多邪恶的念头。若非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我不知道在环境合适的时候,这些念头是否会付诸实现。每当看到这些令人发指的案件,愤怒之余我也会反躬己身,身处类似情景,我会不会做的比他们更过分。加尔文说,“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我的个人经验告诉我,这句话极有可能是正确的。

因为世上有邪恶,所以法律必须通过惩罚来进行威慑,避免邪恶蔓延如洪水滔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死刑具有合理性。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

多年前,我曾反对死刑,但现在我的观点早已发生变化。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会是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于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这当然不是滥用死刑,因为死刑只能针对谋杀一类的重罪。对谋杀处以死刑本身就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死刑的限制

有人说,有两件事情人类无法克服,一是死亡,二是邪恶。人皆有一死,无论是秦皇汉武的长生不死梦,还是谷歌首席未来学家所称的人类将在2029年开始实现永生,这不过是人类过于狂妄的乐观自负,巴别塔的倒塌是注定的。

至于邪恶,那更是与人类社会如影随形。科技的发展从来没有遏制邪恶,反而使得邪恶拥有了更大的破坏力量。如果对历史有着基本的了解,我们的今天的人类也无法夸口我们现今的邪恶水平会远低于千百年前。

法治的根本的前提就是对人类内心这种幽暗势力的预设。拥有权力越大,破坏能力越强,因此权力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人类的历史一而再再而三的告诫我们,权力与德性绝非正相关关系。历史学家布鲁斯·雪莱告诉我们:

时间是一种细察和检验人类成就的方式,人们设计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多少世纪以来,人们认为他们自己的秩序是所能想象出来的最好的秩序。他们为之奋战,因为他们深信这个数设的特定组织一旦崩溃,他们的今生,来世的生命都没有意义了。但是时间之河,漂满了社会和政治的废弃物:城邦帝国,专制统治和君主┄┄最初看似非常有价值的制度最终坍塌为废墟,因为时间自身使瑕疵显现┄┄归根结底,因为在时间过程中,这是人类的本性将美善的事物转为弊端,所以正是人类本性中的瑕疵受到了审判。

在莫某一案中,我们为什么要挑剔地批评司法机关的程序瑕疵,只是害怕自诩正义化身的力量也有可能忘记正义的初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刑杀之权必须如果不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当事人如果无法通过正当程序获得公正的审理,那么个案的正义伸张亦会埋下一个极大的隐患。

启蒙思想家曾经乐观的预想,随着人类知识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制度的革新,人类的前景一片美好。但是,二十世纪无数的浩劫让这种乐观情绪进入了冰河。在奔向灿烂蓝图的过程中,总有一股下坠的力量让方向出现了负斜率。

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疗,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断升高,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让改造主义成为了一种幻梦。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如果说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

如果莫某最终被核准执行死刑,愿她在走向死亡的最后关头,可以真正的痛悔前非。但是,无论如何,死刑仍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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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题“莫某纵火与死刑适用”,首发微信公共号“翔说刑法”。“澎湃”经授权转载。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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