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 |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发表不当言论需担责!
01
案情简介
被告孙某与朋友在某火锅店就餐后发生腹泻,其认为是火锅店的食材不新鲜导致,便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问题要求整改并赔偿其损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核实,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孙某的主张,便告知其自行与火锅店协商处理。因协商未果,孙某便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及抖音账户上发布了火锅店食材过期导致消费者腹泻、系黑心商家等言论、并附了相关图片。火锅店经营者在抖音刷到孙某的相关言论后,便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释法明理,孙某当即将其朋友圈、微博及抖音的言论进行了删除。但几天之后,孙某又再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抖音账号发表了相应的言论,火锅店经营者认为孙某在公众平台上发表了涉及其经营店铺的不实言论,对于其店铺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删除在微信朋友圈、抖音账户等公众平台损害名誉的照片及文字等内容,并在其微信朋友圈、抖音账户澄清事实并对其赔礼道歉,同时要求孙某赔偿损失两万元。诉讼期间,被告孙某将其发布的不当言论删除。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信誉、才干、形象、声望和资历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社会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是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誉权,则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根据其本体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具体人格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平台为便捷生活、互利互助所建,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原则。我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需要谨言慎行,采取合适、适度的方式维护权益,解决纠纷,自觉践行友善、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告孙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账号等公众网络平台发表的言论,对火锅店造成不良影响,其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被告针对其行为应当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被告孙某在诉讼期间删除了其发布的有损火锅店名誉的信息,已主动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鉴于其并未做出赔礼道歉的意思表示,故火锅店经营者要求被告孙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平台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对于原告要求孙某赔偿两万元名誉损失费的主张不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平台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信息以恢复原告的名誉,且发布的道歉内容应当经过法院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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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宪法赋予了我们每位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互联网则拓宽了公民自由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但是言论自由也是有界限的,言论的自由也要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同时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论负责,言论自由并不代表可以肆意宣泄情绪,捏造事实。 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尊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必须恪守这一道自由边界。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在网络上发布对他人名誉有损的言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名誉。如果随意在网络上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侮辱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进行网络社交发表言论时,应该文明有度的发表言论,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切莫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切勿在网络上相互攻击、谩骂,而应收集保留好证据,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许林丽、潘丽媛原标题:《今日普法 |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发表不当言论需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