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受训诫 公正调处化纠纷

2022-09-13 10:52
湖北

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城南人民法庭在庭审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对作虚假陈述的原、被告予以训诫,既促使诉讼当事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又保证了法官当庭查明事实,进而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斌系朋友关系。2011年3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以现金给付方式向被告出借该款项,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一张,尾部注明“借款人李某兵”,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并于2012年10月25日就未付利息向原告另行出具金额为1.9万元《借条》一张,尾部注明“借款人李某斌”。现原告以被告未向其偿还二张《借条》载明的4.9万元本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9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诉称,3万元及1.9万元均是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的本金;被告辩称,仅向原告借款1.9万元现金,未向原告借款3万元,且认为尾部署名的借款人“李某兵”与其真实姓名“李某斌”不一致,亦未向原告出具3万元的借条。

鉴于此,主审法官及时向双方释明诚信诉讼的要求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双方仍然坚持各自陈述。主审法官当庭询问,是否申请对3万元借条进行司法鉴定时,双方均表示同意。随后,就借款、还款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时,主审法官发现原告对1.9万元的借款情况陈述不清,被告对1.9万元的还款情况时而陈述已分三次还清、时而又表示尚未还清。面对原被告陈述不清、前后矛盾的情形,主审法官敏锐地意识到事有蹊跷,于是再次向双方重申法庭纪律。

“我错了,因为原告的陈述不诚信,所以导致我也虚假陈述,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我现在认识到了错误。”慑于法律的威严,被告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同时,原告也向法庭表达了愧疚之心。主审法官鉴于双方认识到了虚假陈述的错误,且未造成实质性的后果,酌情对双方进行了训诫。

最后,在法官的引导下,原被告双方陈述了案件事实,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并在法官的调解下当庭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或解决纠纷,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获得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审判工作造成的干扰与危害十分明显,不仅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增加审理难度,浪费司法资源,还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对任何妨害诉讼的行为均是“零容忍”态度,一旦实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文章:杨 云

核稿:杨芝林

原标题:《虚假陈述受训诫 公正调处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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