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案释法-中秋特别篇一】同车事故,为何一位老人赔偿误工费,另一位老人不赔偿误工费?

2022-09-10 13:48
山东

中秋假期第一天,想必大家已经收拾好行囊准备远行了吧!

等等,先别惦记诗和远方,小编在这给您提个醒:

驾车外出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要开开心心出门去,高高兴兴把家回。

为此,为了让大家对安全出行有更直观的感受,沂源县法院干警现特为大家送上一份法治礼物。

基本案情

公某(62岁)驾驶高某(配偶,64岁)同乘的三轮车卖桃,行驶至青兰高速路张家坡出口处北路段时,被后侧驶来的顾某驾驶的轿车追尾撞击,造成了车辆受损,两人均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在沂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公某伤势较轻,高某软组织挫伤、右外踝撕脱性骨折。

该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顾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公某、高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高某伤情是否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高某因交通事故初次入院时存在左右足背见多处软组织挫伤,点状皮肤擦伤、淤青、皮肤肿胀,压痛的情况,且高某在初次住院时确未对踝部进行影像学检查,加之本案尚无证据证明其在初次出院后存在二次暴力损伤,由此可以认定高某在初次入院时存在导致撕脱性骨折的暴力损伤,在初次入院时的诊断症状亦符合撕脱性骨折的外部表现,故本院认定高某右外踝撕脱性骨折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二、关于公某及高某误工费的认定。对于公某误工费的认定,因其未就误工期限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及相关鉴定意见予以证明,相关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高某误工费的认定,主张按275元/天计算其误工费,并提供张家坡镇某村村委收入证明一份,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高某虽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仍从事果树种植,具有劳务性收入,并不能证明其具体的收入水平,故参照山东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减高某的误工费为60元/天,误工期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及相关医嘱酌定120天。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公某1 524元。

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高某20 057.2元。

法官后语

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本案中,公某与高某同属60岁以上老人,因公某伤势较轻,未影响其劳动,且未有相关医嘱证明其需要休息,故对其主张误工费不予支持;而高某在本次事故中伤势较重,构成撕脱性骨折,虽未进行司法鉴定,但参照医院医嘱及三期规定,确定其误工情况,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千万条,安全回家第一条。大家在出行中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如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一定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交警电话报警。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出具的诊疗记录等各项证据,在明确对方驾驶员、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等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王在庆、张英浩

原标题:《【“沂”案释法-中秋特别篇一】同车事故,为何一位老人赔偿误工费,另一位老人不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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