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一辆车上有多个抵押权,谁在先谁在后?
基本 案情
张三向李四出售一辆汽车,双方约定李四分期向张三支付价款。张三于9月1日将该汽车交付给李四,为担保李四对张三的欠款,李四在该汽车上为张三设立抵押权并于9月7日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在9月5日,李四向王五借款,李四以该车作为抵押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9月21日,李四因汽车故障将车送至赵六处修理,需支付修理费若干。现上述欠款李四均无力偿还。
释法明理:
该案中,王五的动产抵押登记时间为9月5日,而张三的动产抵押登记时间为9月7日,但因为张三的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且在车辆交付后10日内完成了抵押登记,因此张三的抵押权优先于王五的抵押权,但不能优先于赵六的留置权,张三的抵押权就是“超级抵押权”。该规则打破了同一动产之上不同抵押权清偿的“公示(登记)在前,顺位在前”的顺序,在价款抵押权的问题上,设置了例外规则。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转自:肥东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普法】一辆车上有多个抵押权,谁在先谁在后?》

